突发!美国驳回攀钢集团主权豁免抗辩!
泰科钢铁
4月28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四家中国国有企业——攀钢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统称“攀钢集团”)不享有外国主权豁免权,维持其经济间谍罪指控。该案核心争议为攀钢集团被指控窃取杜邦公司二氧化钛(TiO₂)生产技术的商业秘密。法院明确,尽管涉事企业由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控股,但窃密行为本质为纯商业活动,与“政府核心职能”无关,故无法援引豁免权
判决确立两项关键原则:
1.企业所有权不改变行为性质
即便攀钢集团受政府战略指导,其生产二氧化钛、签订商业合同等行为与私营企业无异,且窃密直接用于工业生产线牟利,不具备公共属性。
2.豁免权适用范围限定
法院援引《第二次对外关系法重述》第66(g)条,强调豁免权仅适用于行使“与政府机构相当职能”的实体。对比历史上获豁免案例(如英伊石油公司因国防能源供应、加拿大Powerex电力公司因公共政策执行),法院指出工业间谍行为即使服务于国家经济战略,仍属可诉商业行为。
此外,行政部门自案件启动以来长达13年的持续起诉被法院视为“深思熟虑的判断”,表明美国政府不认可攀钢集团的豁免主张。此判决延续2023年最高法院在“土耳其人民银行案”(Halkbank II)中的立场,重申《外国主权豁免法》(FSIA)不适用于刑事案件,豁免权需依据普通法判断。
这一裁决为国际商业秘密保护树立严格司法标杆,明确商业间谍行为不受主权豁免庇护,强化了跨国技术盗窃的刑事追责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