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的充值储值卡“概不退款”?
海南特区报
本报讯 消费者甲在A公司花万元购买私教课程,却因教练离职,剩余课时退费遭拒,A公司以“概不退款”格式条款试图免责。文昌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判令涉事公司退还8266.67元。
2021年年底,市民甲在A公司健身房遇到了热情的私教乙教练,想着一对一的私教指导能让自己更科学地锻炼,便签订了协议,支付了10000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乙教练因个人原因离职,甲看着剩下的62节课时犯了难:“没有了熟悉的教练,现在的教练不合适,这课还怎么上呢?”他找到A公司,提出退还剩余课时费用。A公司的态度十分强硬:“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概不退款。而且你这费用50%是课程规划费和建档费,已经消费了,剩下的再扣除你退课造成的损失,只能退300元。”双方多次协商,都闹得不愉快。甲心里憋屈,带着疑惑和不甘,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健身充值储值卡协议书》里“不可退款”的条款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提供服务,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单方制定的“不可退款”条款,明显是在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负担。而且,A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向甲提示或说明过这些条款的具体含义,按照法律规定条款无效。再看案件的关键因素,私教乙教练的离职。健身私教实行的是一对一授课模式,消费者甲当初选择A公司,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乙教练的信任。现在教练走了,甲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合同自然无法继续履行。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协商解除协议,那么尚未履行的部分就该终止履行,A公司应该退还甲剩余的课时费。至于A公司说的费用构成,包括课程规划费、建档费,这些都是公司内部的规划分类,并没有得到甲的同意,不能以此来约束消费者。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甲8266.67元。
这起案件给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敲响了警钟。对于消费者来说,预付式消费虽然可能带来一定的优惠,但也隐藏着不少风险。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那些涉及退款、违约责任等的重要内容,不要被商家的花言巧语迷惑。如果遇到“概不退款”“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类似的格式条款,要保持警惕,这些条款很可能是不公平的,损害自己的权益。预付式消费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维护的公平交易。当遇到纠纷时,消费者不要害怕麻烦,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经营者也要明白,只有守正才能长远,在法治的框架内诚信经营,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正道。记者 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