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金融监管总局修订《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报道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优化行政处罚执法方式,持续推动行政处罚工作高质量开展,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行政处罚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办法》包括总则、管辖、立案与调查、取证、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法律责任、附则等十章共一百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完善行政处罚决策和流程,增加重大复杂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决策规定,增设行政处罚案件中止办理和销案程序。二是优化行政处罚管辖及协同机制,将行政处罚对象从银行保险机构扩展为金融机构,明确行政处罚管辖分工规则和外部协同机制。三是完善调查取证及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明确不予处罚程序和执行程序。四是强化全流程监督管理和数字化建设,增加主动纠正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或行政处罚被撤销程序,建立行政处罚跟踪评价机制,完善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等相关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注重衔接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行政处罚办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新增和修订条款,对行政处罚相关事项作出细化规定,如完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决策、管辖及外部协同、调查取证、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送达、罚款缴纳、主动纠错程序、跟踪评价机制等规定。二是注重回应金融监管实践的新要求。《行政处罚办法》紧密联系监管实践经验,聚焦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完善行政处罚目标、扩展行政处罚对象、增设行政处罚案件中止办理和销案程序、完善数字化建设等规定。
修订四方面主要内容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此次《行政处罚办法》在文件名称、适用范围、具体内容上都进行了修改。
在文件名称上,由《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在适用范围上,考虑到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后,金融监管总局执法对象增加了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类型,《行政处罚办法》将行政处罚对象从银行保险机构调整为金融机构。
在具体内容上,一是完善行政处罚决策和流程,增加重大复杂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决策规定。《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办法》增设了行政处罚案件中止办理和销案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出现《行政处罚办法》提到的五方面情形之一的,经金融监管总局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案件可以中止办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行政处罚立案要求的,应当办理销案程序。
二是优化行政处罚管辖及协同机制,明确总局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管辖分工规则,对于不属于监管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及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对由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金融监管总局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其他应由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是完善调查取证及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明确不予处罚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和数字化建设,增加主动纠正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或行政处罚被撤销程序,要求建立行政处罚跟踪评价机制,完善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等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建立行政处罚跟踪评价机制,对执法程序和行为进行评估。
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办法》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优化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及听证等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或者经补充调查,对已经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二是完善不予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于已制发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现存在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三是完善执行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建立跟踪评价机制
在加强内部约束方面,《行政处罚办法》作出多方面规定。
具体来看,《行政处罚办法》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主动发现存在重大错误、被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纠正或者被司法判决撤销的,应向相关当事人告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办法规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通知。
《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建立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政处罚统计分析工作,对行政处罚各环节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金融监管总局建立行政处罚跟踪评价机制,对执法程序和行为进行评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录入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提供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
此外,《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等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工作纪律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张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