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造成虚增营业收入共计被罚620万!
会计雅苑
当事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集团),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15A 号全球贸易之窗 28 楼。
汪方怀,男, 1963 年 10 月出生,时任华闻集团董事长、总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金日,男, 1971 年 8 月出生,时任华闻集团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总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张小勇,男, 1971 年 8 月出生,时任华闻集团副总裁、北京国广光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光荣)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汪波,男, 1978 年 7 月出生,时任华闻集团财务总监,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闻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闻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华闻集团采用总额法确认子公司国广光荣、天津掌视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的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 22 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造成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进而导致华闻集团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华闻集团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83,188,923.48 元,虚增营业成本183,188,923.48 元;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59,736,067.20元,虚增营业成本 59,736,067.20 元;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79,340,616.25 元,虚增营业成本 179,340,616.25 元。华闻集团 2021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8.15%、 15.86%、 23.62%。
2024 年 4 月 30 日,华闻集团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更正了相关会计差错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闻集团相关公告、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相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闻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华闻集团时任董事长、总裁汪方怀(对华闻集团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总裁金日(分管运营管理部负责子公司管理,且担任总裁期间全面负责华闻集团日常经营管理),时任副总裁、国广光荣董事长张小勇(全面负责国广光荣的日常经营),未勤勉尽责,未审慎关注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签字保证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华闻集团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汪波(分管财务部,全面负责华闻集团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未审慎关注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签字保证华闻集团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华闻集团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汪方怀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金日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张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