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物鉴定能否“锤死”假货?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张闻熙
去年11月,家住南湖区东栅街道的王女士在某直播平台“美妆海外专营店”以3000多元购入赫莲娜日晚霜。
拆开快递后,王女士发现膏体稀薄且有刺鼻酒精味,与专柜试用装差异明显。联想到网上发布的一些美妆售假新闻,她当即向得物平台在线鉴定部门提交了产品细节图。两小时后,鉴定报告显示“瓶身钢印字体偏移,外盒印刷工艺不符合品牌标准”。
次日,王女士将鉴定报告、开箱视频及订单截图发送给商家,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退一赔三”。客服以“跨境商品不支持无理由退货”“得物鉴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为由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王女士向直播平台投诉,但平台以“商家提供海关清关单”为由驳回诉求。于是,王女士将产品寄给得物线下鉴定部门,得到的结论仍然是不符合正品工艺,为仿冒品。
今年2月,王女士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法院收到案件后委托东栅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
调委会老娘舅调取关键证据链了解到了详情:得物鉴定结论为不符合正品工艺、商家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品牌授权书、海关单据仅能证明物流通关却不能验证商品真伪。
老娘舅约请双方在东栅街道调解室进行线上视频调解,商家代表起初坚称“保税仓直发绝无假货”,但面对王女士出示的赫莲娜中国官方邮件(明确表示“未授权该店铺销售”)时态度软化。
老娘舅抓住争议焦点阐明法律后果:“得物鉴定报告并非由法定鉴定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的结果并不直接具备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民事证据的一种;经营者明知商品未获授权仍宣称正品,构成欺诈行为。”商家表示再考虑一下。
最终,经三轮磋商双方达成协议,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5000多元。这场历时三个月的纠纷,最终在调委会老娘舅的帮助下,以消费者维权成功画上圆满句号。
老娘舅有话说
本案中,经营者无法提供品牌授权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其“虚构正品来源”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保存开箱视频、第三方鉴定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该案警示,经营者应严守进货查验义务,消费者须强化留证意识,平台须压实审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