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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保委提醒您:向过度包装说“不”

滚动播报 2025.04.23 06:04

转自:南京晨报

晨报讯(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金磊)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第2号修改单已经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出消费提示称,商品过度包装不仅浪费资源、加重环境负担,还将额外的经济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影响绿色消费理念的普及。

江苏省消保委指出,根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43284-2023)两项国家标准规定,粮食及其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月饼及粽子包装层数不应超过3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4层。此外,蔬菜(包含食用菌)、蛋类的包装层数≤3层,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的包装层数≤4层。消费者购买时,可留意商品包装层数,若不符合上述标准,则可能存在过度包装。

根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标准要求,不同净含量的食品和化妆品,其包装空隙率(即包装内去除内装物占有的必要空间容积与包装总体积的比率)应控制在30%至85%;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43284-2023则针对不同品类及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定了10%至25%的包装空隙率上限。消费者可以通过观察商品在包装内的状态来判断是否存在过度包装的情况,例如商品在包装内明显晃动或空间过大。

根据国家的两项标准规定,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商品售价的2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粽子、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蛋和销售价格在200元以上的茶叶及相关制品加严至15%以内。国家标准明确规定,茶叶及其相关制品、粽子、月饼包装不应超过3层且不应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茶叶、茶制品、调味茶的商品包装质量应不大于内装物质量的8倍。消费者在选购节日礼盒时,应自觉抵制过度包装,优先选择简约、环保的礼盒。

消费者可综合商品价格与包装材质、精美程度考量,若包装成本占比疑似过高,则需警惕是否属于过度包装情况。

省消保委提示消费者,像米粮、零食、洗护用品这类常用品,可以优先考虑大袋简装、替换装。条件允许时,可自带容器购买,从源头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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