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业务登记单位——登记现状、地方实践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广东股权交易中心
3月28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公众号发布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业务研讨(一)文章,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可以依法进行质押登记的,但是,中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定登记单位,导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操作空白。当前,国内部分地区出台了支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的地方性政策,并明确了登记方式,主要城市包括有广东、北京、上海等地。本文主要从该项业务在国内的登记现状、地方实践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进行总结及建议,内容如下: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登记现状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地方政策,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种可能的登记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3条规定了基金份额、股权等权利质押的登记规则(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未被明确纳入其中。
2.《合伙企业法》第25条仅规定了质押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未明确质押登记的具体机构。
3.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3.1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认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的效力取决于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合伙协议未禁止质押;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办理必要的质押登记(如工商登记或其他公示手续)以对抗第三人。
3.2但具体登记机构未作统一规定,导致实践中各地操作不一。
二
地方性政策与实践探索
部分地区出台了支持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的地方性政策,并明确了登记方式,以下是典型代表:
1.广东省
政策依据:2019年《广州市关于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的通知》、2021年《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内企业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股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登记机构:广东股权交易中心
操作流程:需提交质押合同、合伙协议、合伙人决议、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并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质押登记信息备份机制。
2.北京市
依据《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京金融【2021】217号),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为北京市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场所。
3.上海市
202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批准上海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
三
建议的操作路径
在缺乏统一登记机构的情况下,实践中可能采取以下替代方式:
1.优先选择地方政策支持的地区
如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等地,可直接向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申请质押登记。
2.与工商部门沟通备案
在无明确政策的情况下,可与当地市场监管局沟通,尝试通过备案形式实现公示。
3.借助公证或第三方平台
在缺乏登记机构的地区,可通过公证机构对质押合同进行公证,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建立质押信息记录。
4.关注司法实践
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押权的实现方式,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支付凭证、合伙决议等),以备司法确认。
四
未来可能的改进方向
1.立法完善
建议通过修订《合伙企业法》或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的法定登记机构。
2.统一登记平台
借鉴股权、基金份额质押的登记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登记平台。
3.加强地方政策协调
推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统一的政策指引,减少地区间的操作差异。
五
总结
目前,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定登记单位,但部分地区(如广东、北京、上海等)已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质押登记。建议优先选择地方政策支持的地区办理质押登记,并密切关注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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