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薪引发劳动争议 可申请先付钱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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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劳动午报
编辑同志:
因公司拖欠半年工资引发劳动争议后,我将本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是,因我与公司之间就工资标准各执一词,本案一时难于结案。
请问:在我的生活因欠薪已缺乏基本保障的情况下,我能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先行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我支付欠薪,之后再继续进行仲裁?
读者:洪丹丹(化名)
洪丹丹读者:
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先行支付欠薪。
这里涉及到先予执行问题,指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前,要求用人单位预先支付职工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另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中指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与之对应,正因为公司拖欠你的工资已达半年,且该行为已经导致你的生活缺乏基本保障,所以,双方虽对工资的支付标准存在争议,但基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工资是公司必须承担的义务,即该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的,你有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先行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欠薪。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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