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启明|美日央行法变革对我国的启示

中信证券研究
文|明明 周成华 余经纬 赵诣
回顾《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以及两轮修订中的主要变化,以及改革背后驱动因素,结合美日央行法案的主要历史调整,我们预计后续我国央行法修订可能主要关注深化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建设,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等方向,同时不排除在法律层面拓展资产购买等危机应对工具的使用空间。
▍回顾《中国人民银行法》三轮变革,从独立性确立到监管职责优化,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立法确立央行独立性,禁止财政透支,明确“币值稳定+经济增长”最终目标;2003年修订新增“维护金融稳定”职责,微观监管权移交银监会,初设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创新政策工具;2020年修订构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框架,明确数字人民币法律地位。三次法律变革体现了保护央行独立性、为政策工具创新提供法律条件,以及构建宏观审慎框架三类目标。
▍复盘美日央行相关法案修订、调整历史,存在以下特点:
1)美日中央银行法修订早期均以摆脱政府干预、确立货币政策自主权为首要任务;2)伴随金融稳定目标重要性抬升,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宏观审慎管理也是改革方向,美日通过系统性风险防控立法重构央行职能;3)重大危机阶段针对货币工具创新对法案进行调整。
▍结合内外法律变革复盘,本轮《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内容有何可能性?
深化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建设,保证央行施政的独立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内涵: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双支柱框架下,实现币值稳定、金融稳定、充分就业以及经济增长四大目标。三轮变革中,央行独立性确立后,修订主要针对央行职能拓展、细化;我们预计后续修订也或着眼于强化货币政策例会决议透明化,降低行政部门对货币政策决定干预,强化央行的独立性等。
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升级监管工具和明确权责界限。当前我国宏观审慎调控工具箱充足,典型工具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流动性指标监管等。后续修订或将已实践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工具,以及流动性监管指标从规章约束升级为法律约束,强化对指标合格线的监管,明确处罚机制。2023年3月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成立,我们预计后续中国人民银行法变革也会关注央行与其监管对象的细分,避免职责重合和监管冲突。
应对关税冲击长期影响,关注资产购买等工具创新在法律层面的改革空间。海外央行在应对危机阶段修订央行法律为超常规货币政策工具创造法律条件并不罕见。2024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开始基于净买入国债投放流动性。往后看,美日QE可购买权益属性资产,而我国法律对此并无规定;本轮货币政策框架改革中央行拓展自身对资本市场的管理能力,不排除后续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赋予央行直接或间接买入权益资产,强化其在关税等冲击中稳定市场预期的能力。
▍风险因素:
货币政策超预期,法律调整超预期,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超预期。

本文节选自中信证券研究部已于2025年4月21日发布的《债市启明系列20250421—美日央行法变革对我国的启示》报告,具体分析内容(包括相关风险提示等)请详见报告。若因对报告的摘编而产生歧义,应以报告发布当日的完整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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