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评论区虚假宣传普通食品!总局发布直播电商典型案例
近年来,我国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迅速,正成为促进消费增长、推动创业就业、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重要力量,但也存在假冒伪劣产品现象较为突出、虚假营销屡禁不止等问题。
4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集中发布了一批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有3起案件特别值得注意。
01
利用互动评论虚假宣传普通食品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北京萱妍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虚假宣传案中,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上,通过其运营的店铺及账号销售“萱妍堂红颜草莓桑葚燃咔果冻”,该果冻为普通食品,无保健品、药品资质。当事人自2024年5月起,从某微信用户处购买跟播服务,为其提供直播间增加人气、互动评论等服务。2024年9月、2024年10月,在当事人直播时,该微信用户先后通过数十个账户在当事人直播间互动评论1500余次,包括“我喝酒夜宵还瘦了7斤,就2盒”“踩过太多坑,没瘦过,吃了你家成功瘦20斤”等话术,以宣传当事人销售的果冻具有减肥效果。该微信用户非“萱妍堂红颜草莓桑葚燃咔果冻”用户,上述评论系虚假用户评价。
2024年12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虚构剧情,使用医药用语销售产品
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青岛科曼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行为案中,当事人作为直播间运营者,利用其平台账户直播推广“药王秘制”膏,该产品为普通产品,并非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当事人在直播销售中提及产品疾病治疗功能,演绎“一老太手因经络不通不能动,使用产品后手部逐渐恢复活动能力”的虚构剧情,误导消费者,演绎中多次使用“湿寒的”“经络不通的”等语言并插入推广产品链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3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知名直播间夸大宣传、虚构商品功能性能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广州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中,当事人在直播推广某品牌“酵母调制乳粉(免疫球蛋白型)”、某品牌食品、某品牌“艾草三伏贴”等商品的过程中,在商品卖点卡宣传内容之外,存在夸大宣传、虚构商品功能性能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5年1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直播电商经营主体座谈会。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直播电商是平台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经营主体要坚定发展信心,依法诚信经营,更好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主动治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直播电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网售产品质量提升,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加快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制定出台《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促进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庶正康讯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抗衰老专委会立足民族卫生健康领域,扎根抗衰老暨食品医药大健康等行业产业,接受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的领导,重点就抗衰老暨食品医药大健康行业开展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科普宣传、书刊编辑、专业展览、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按照协会的部署,专委会将抓好抗衰老暨食品医药大健康行业自律与发展,为建设健康中国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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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抗衰老产业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