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赠与无效
观澜新闻
兰州晚报讯 4月15日,西固法院公开一起特殊“借贷”纠纷案判决结果。原告李某以被告刘某借款未还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7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然而,经法院审理查明,二人曾存在婚外情关系,所谓的“借款”实为情侣间的情谊转账,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刘某返还涉案7万元钱款。
男方说是借款
女方称为赠与
李某诉称,其与刘某因工作相识。2022年6月,刘某以“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李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三次转给对方7万元。由于双方关系一直不错,所以没有出具借条,但至今刘某分文未还。单看李某的诉状,本案只是熟人之间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办案法官询问刘某后才发现,案件背后另有隐情。
刘某告诉法官,她与原告李某之间并非单纯的工作关系,自2022年5月起,双方就以“恋人”身份同居生活,直至2024年7月分手。其间,二人的所有转账均系情侣之间的“赠与”而非“借款”。为了证明所言非虚,刘某将自己与李某间的聊天记录提交法庭,内容多为暧昧话语,且除了李某诉请的7万元转账之外,还包含多笔具有特殊含义(如520、1314等)的转账记录。办案法官另查明,李某在与刘某相识前已经结婚,且婚姻关系持续至今。然而,李某虽承认其与刘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也认可二人交往期间多次向刘某赠与钱财,但他坚持认为其所诉请的7万元款项不是“赠与”而是“借款”,执意要求刘某返还。
婚外恋引发经济纠纷
第三者被判还钱
法官审理此案时指出,这不是一起单纯的民间借贷案件,而是一起因婚外恋情引发的经济纠纷。审理本案的前提是确定李某向刘某转账7万元款项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曾以情侣身份同居生活,其间李某频繁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某赠与钱款。现原告李某既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7万元款项与其他赠与的款项有所区别,未尽到举证责任。法官综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及经济往来事实等因素后,否定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刘某可以不返还这7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官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向刘某赠与钱财,且转账金额远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围,其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既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也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此外,从婚外的受益方来看,刘某虽因李某的赠与行为取得财产性权益,但李某的赠与是基于不道德的交往行为,其取得财产性权益本身亦无合法依据,并同时导致他人(李某配偶)财产受损,故法律不应允许该婚外受益方继续保有该利益。据此,法院判决刘某向李某返还7万元,并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