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化学储能电站防火导则:明确厂房式/预制舱式电化学储能电站防火设计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4月11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杭州市电化学储能电站防火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导则》自发文日起施行。
《导则》涉及选址及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电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和防排烟、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几大方面。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额定功率为500kW且额定能量为500kWh及以上,以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铅酸/铅炭电池、液流电池为电能存储载体的固定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的防火设计。
移动式和其他规模的固定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的防火设计宜按本导则执行。不适用于以钠硫电池和燃料电池为电能存储载体的储能电站。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建(构)筑物和设备,进行了火灾危险性分类:
锂离子电池储能厂房、钠离子电池储能厂房、锂离子电池预制舱、钠离子电池预制舱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不低于乙类,其中有爆炸危险的场所部位应为甲类;
铅酸/铅炭电池储能厂房、液流电池储能厂房、铅酸/铅炭电池预制舱、液流电池预制舱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
导则表示,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及以上的电池储能厂房应独立设置,宜采用地上单层建筑,电池组自身的总布置高度不应超过2.5m且电池组底面距储能电池室楼地面不应超过3.0m;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及以上的电池预制舱宜在室外集中布置,应单层布置。
电化学储能分类
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建设形式可分为厂房式储能电站和预制舱式储能电站。实际工程有条件时宜优先采用预制舱式储能电站形式。
按照额定功率看,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三类:
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500kW≤额定功率<5MW;
中型电化学储能电站:5MW≤额定功率<100MW;
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额定功率≥100MW。
选址及平面布局
对于电化学储能电站的位置,防火间距等,导则要求:
不应设置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蒸汽管道、热力管道、天然气管道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管道不应穿越储能电站区;
不应设置在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且不宜设置在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
火灾危险等级不同的储能厂房或电池预制舱应分别按导则要求布置:
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及以上的电池储能厂房应独立设置;
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及以上的电池预制舱宜在室外集中布置,应单层布置;
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及以上的电池储能厂房宜采用地上单层建筑,电池组自身的总布置高度不应超过2.5m且电池组底面距储能电池室楼地面不应超过3.0m;
火灾危险性为丁类的电池储能厂房或电池预制舱宜独立设置或宜在室外集中布置。
多个电池预制舱可按布置分区考虑防火间距,并相应符合下列要求:
每个电池预制舱布置分区内储能系统额定能量不应超过50MWh;
每个布置分区内电池预制舱之间的防火间距非步入式的长边和短边端均不应小于3m;步入式的步入边端不应小于4m,非步入边端不应小于3m。
建筑防火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方面,对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要求,导则表示:
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及以上的电池储能厂房内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
火灾危险性为丁类的电池储能厂房内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电池预制舱体支撑结构材料和围护结构材料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h;
步入式电池预制舱体内各功能区域间应设置隔板,隔板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h;
锂离子储能电池室、钠离子储能电池室四周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防火墙,上、下楼板(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其他储能电池室四周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墙,上、下楼板(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防爆泄压方面,导则表示:
电池预制舱宜将电池预制舱门设为泄压口。当检测有可燃气体时,联动门禁系统打开预制舱门锁扣。舱门正常时应在自动关闭位置,可带100—200N阻尼当舱内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或者需要采用全淹没系统时,疏散门泄爆后回弹关闭。确保灭火系统的全淹没状态,发挥更好的灭火效能;
储能电池室、电池预制舱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燃气体积聚;
储能电池室、电池预制舱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性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构造与装修方面,导则表示:
储能电池室设计应有利于其室内通风顺畅,顶棚内表面应平整,不宜形成折形或凹槽表面,顶棚不应设置吊顶;
储能电池室应避免太阳光直射室内,当设有窗户时应采取遮光措施;
电池设备布置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
电池预制舱体外围护结构所采用的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电池预制舱体用防火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性能、理化性能应符合《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的规定;
电池预制舱体通风口、孔洞、门、线缆端口等与舱外相通部位应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的设施。
安全疏散方面,导则表示:
电池储能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及以上的电池储能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75m;
储能电池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电池预制舱的舱门应向舱外侧打开,开启角度不宜小于90°;
步入式电池预制舱长度超过7m时,应在靠近预制舱两端的位置设置2个直通舱外的疏散舱门。
电化学储能分类电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锂离子、钠离子电池储能厂房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消控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距离锂离子、钠离子的电池室和锂离子、钠离子的电池预制舱不应小于10m。
消防电气系统方面,导则规定:
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其余类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宜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锂离子电池室、钠离子电池室及锂离子电池预制舱、钠离子电池预制舱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面,导则要求:
有可燃气体产生风险的电池室应设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能与直流开断设备、储能变流器、热管理系统等设备联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应引至消控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
设有机械防排烟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应接至电池管理系统。
通风和防排烟
平时通风应根据电池发热量与换气次数确定,并优先采用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时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工艺要求时,应采用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时的机械通风系统;
应设置独立的事故通风系统,事故排风量宜根据工艺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小时;
平时通风和事故通风系统宜自然补风,采用机械补风时应确保室内负压运行。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站内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电池预制舱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要求如下表所示。
锂离子及钠离子电池储能厂房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不应少2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不应小于10L/s,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喷雾水枪。二层及以上的锂离子及钠离子电池储能厂房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最大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锂离子及钠离子电池储能厂房、电池预制舱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铅酸/铅炭及液流电池储能厂房、电池预制舱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h;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h;
其他功能区域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原文如下:
各区、县(市)住建局、西湖景区管委会风景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能源领域发展,做好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确保电化学储能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我委会同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杭州市电化学储能电站防火设计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本通知自发文日起施行,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若有不明事宜,请联系市建委消防管理处袁佳睿,联系电话:85254223。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3日
(转自:储能与电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