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售烟、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梧州公布烟草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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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烟草部门组织开展多项烟草市场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烟草违法案件。4月7日,该局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梧州市龙圩区某百货商行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案
2024年1月25日,梧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联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当地派出所对梧州市龙圩区某百货商行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行为进行调查。经依法调查店内监控录像、销售交易记录、当事人笔录、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后查实,该商行的店员廖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在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5日和2024年1月19日3次向未成年人李某销售卷烟3包,获违法所得5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梧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藤县塘步镇某百货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案
2024年3月21日,藤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藤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对藤县塘步镇某百货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17日期间,该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销售,涉案卷烟货值金额71253.9元,已售卷烟货值金额4210元,获违法所得33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藤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1元,罚款29926.6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蒙山县某某百货经营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销售卷烟案
2024年4月2日,蒙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蒙山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对蒙山县某某百货经营部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该经营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了真龙(海韵)、真龙(祥云)、真龙(凌云)等烟草专卖品共38个品种50条,涉案经营总额为10700元,获违法所得199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蒙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9元,罚款449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李夏宁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