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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责险新政重磅发布!—— 六大重点内容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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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日,应急管理部联合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这是自2017年原办法实施以来,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域最具系统性、突破性的政策修订。新《办法》聚焦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从保障额度、保障范围、事故预防、费率机制、理赔服务、监管体系等方面全面升级。标志着安责险制度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一、

保障力度显著增强

新《办法》将生产安全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全国最低标准由30万元提升至40万元,各省级部门可根据区域风险等级和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部分发达地区已试点将限额标准提升至80万元。这一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

二、

保障范围全面拓展

明确强制投保行业

明确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同时对“高危行业领域、单位”进行界定细化,为地方实施提供精准指引。

覆盖全员用工类型

将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等非正式用工纳入保障范畴,明确要求实行“同工同险”原则,确保所有从业人员享受同等权益。

明确赔偿责任范围  

赔偿涵盖: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必要费用。

三、

事故预防机制全面强化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要求被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细化对保险机构的相关要求

要求保险机构加强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规定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项目类型。

发挥技术服务机构作用

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投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四、

费率条款科学规范

差异化费率模式

 采用“行业差别费率+企业浮动费率”模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将指导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发布各行业纯风险损失率,指导保险机构结合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标准化等级等实施动态调整费率。

条款标准化管理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各保险机构须统一执行,终结此前“雇主险化”等市场乱象。  

五、

理赔服务提质增效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对重大或典型事故需建立“绿色理赔通道”,支持预付赔款,确保救援与赔偿及时到位。

保障受害者权益

若投保企业未及时申请理赔,事故受害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切实保障弱势群体权益。

六、

监管体系与协同机制创新 

禁止行政干预

明令禁止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任何形式干预市场,杜绝“分割份额”等垄断行为。

强化违规惩戒 

对保险机构恶意低价承保、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企业不足额投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从严处罚。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保险行业组织将建立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涵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服务机构、保险机构承保、事故预防服务支出及服务记录等,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校对:杨旭

责编: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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