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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党纪政务处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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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列举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形外,其他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党纪政务处分。现将相关处分条款归纳整理如下: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类型

《党纪处分条例》

《政务处分法》

1.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

第132条

第56条

第57条

第122条

第123条

第126条

第149条

等条款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本质特征,均可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2.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

3.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

4.文山会海反弹回潮,文风会风不实不正,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

5.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

违规收送名贵特产类礼品

第97条

第98条

第113条

违规收送礼金与其他礼品

6.违规吃喝

违规公款吃喝

9.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

第101条

第115条

第118条第1款第1项

第1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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