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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常见40种利益冲突情形及管控难点

市场资讯 2025.04.01 23:58

证券公司常见40种利益冲突情形及管控难点

圭月

一、利益冲突识别

利益冲突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活动时,因负有其代表客户利益行事的义务而产生的公司、员工、客户、第三方等主体之间因各自利益不一致而导致的冲突。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形式可分为以下四类:1.公司(含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司为关联方利益等)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2.公司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3.公司(含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市场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4.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司、客户、市场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表现形式一:证券公司(含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司为关联方利益等)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识别,重点需关注以下情形:

(1)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公司诱导客户频繁交易或者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以获取交易佣金。

(2)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包括资管投顾业务)交易或与资产管理业务不公平交易,以达到自营获利或转移亏损之目的。

(3)证券公司自营和资管同时参与网下报价,自营中标而资管未中标。

(4)因证券公司自营、资管部门对债券内部评级标准不一致,导致自营能投而资管不能投资。

(5)当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同时持有一只违约债券,进行风险处置时为公司利益损害资管投资者利益。

(6)当自有资金出资的股票质押业务与投资人出资设立的资管计划开展的股票质押项目,针对同一标的股票出现质押违约风险处置时,为公司利益损害资管投资者利益。

(7)证券公司侵占、挪用或不当使用客户资产为自身谋利或为关联方输送利益,如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自有或客户资金。

(8)证券公司开展内部服务应当建立对应的利益冲突管理措施。如公司发布研究报告的业务部门与自营或资管部门之间开展跨部门联合调研、委托调研、交叉调研等活动,以达到自营获利之目的。

(9)证券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与公司自营开展交易,以达到自营获利之目的。

(10)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券源的过程中,融资融券业务人员将客户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向自营业务人员传递,可能会导致自营获利而损害两融客户利益。

(11)另类子和私募子同时投资同一股权项目,投资及退出需保证客户利益优先。

(12)另类子投资与公司担任保荐人、承销商、主办券商、独立财务顾问的投资银行业务亦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如另类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承销商或独立财务顾问的关联方,持有项目公司(包括并购重组业务中的标的公司)等的股份,导致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受到影响,或限制投行业务或需第三方联合保荐。且另类子公司不得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另类子公司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13)证券公司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需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14)证券公司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15)主承销商、承销商、投资人等协助发行人(为关联方)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发行人出资,但通过关联机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16)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17)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时应当对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履行严格的利益冲突评估机制。

(18)其他情形。

表现形式二:公司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识别,重点需关注以下情形:

(1)证券公司在债券承销业务中为顺利完成债券的发行工作,利用资产管理业务不当协助债券发行。

(2)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为偏袒特定客户(如资管投顾业务客户、关联方客户)利益在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中调节利润或转移亏损。

(3)证券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同时承担发行承销及后续管理职责可能在原始权益人和专项计划投资人之间进行利益取舍。

(4)私募子投资与公司担任保荐人、承销商、主办券商、独立财务顾问的投资银行业务亦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如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5)主承销商、承销商、投资人等协助发行人(非关联方)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发行人出资,但通过关联机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6)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7)其他情形。

表现形式三:公司(含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市场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识别,重点需关注以下情形:

(1)在投行类业务中,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承销机构,为确保证券发行成功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或发行人利益(通过相互持股情况及任职、债券自承自买及募集资金返存等方式变相压低发行利率等实现),怠于履行保荐承销机构“守门人”的审查职责,进而直接损害市场投资者利益。

(2)证券公司承销关联方债券过程中可能因关联关系或受到关联方不当影响或干预,不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尽调核查及承销职责,进而直接损害市场投资者利益。

(3)关于超额配售问题,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勤勉尽责,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防火墙制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4)证券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等利益冲突情形。

(5)证券公司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或非公开信息交易损害市场投资者利益,如新三板业务持续督导期内因管理不当,在公司年报或其他有可能接触敏感信息期间未及时将公司证券列入限制名单,公司自营或者另类子公司利用相关信息交易并获利。

(6)当证券另类子公司所持标的处于二级市场减持阶段时,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同为市场投资者,上述两方与其他的市场投资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如另类子公司与证券公司自营之间配合进行关联交易以影响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量的情形。

(7)证券另类子公司投资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首发上市的,以及直接从事上市公司定增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增等非公开交易性质的股票投资的,则另类子公司将成为二级市场的参与者。证券公司投顾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和发布研究报告)部门提供的投资建议或发布的研报可能有利于另类子公司而影响其他的市场投资者,从而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

(8)证券公司通过公开发布研究报告对某标的证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谋取利益。

(9)其他情形。

表现形式四: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司、客户、市场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识别,重点需关注以下情形:

(1)在金融产品销售业务之中,公司工作人员为获取短期过度激励而做出不顾公司或客户利益的行为,向客户推荐适当性不匹配的产品。

(2)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公司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如抢先购买优质产品,排除客户购买机会或出于自身利益向客户销售非本公司产品、服务。

(3)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从事自营业务的过程中,掌握了证券自营账户的投资交易权限,也极易获得诸如公司自营投资计划、证券池等敏感信息,诱发员工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债市风暴期间发现的将公司利益转移至员工关联人控制的丙类户等利益输送行为;与自营业务进行趋同交易。

(4)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挪用、侵占公司或客户财产,进行商业贿赂或为自己谋利。

(5)证券公司分析师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者允诺发布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致使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客户利益存在冲突。

(6)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7)证券另类子公司工作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可能与公司、市场投资者之间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

(8)证券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违规从事证券投资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9)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10)其他情形。

除上述重点需关注情形外,因公司董监高人员分管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可能会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造成利益冲突。另外,公司工作人员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人员兼职的冲突表现形式可能会涉及利益冲突四类表现形式中的全部或部分或一种表现形式中的不同情形,因此人员管控造成的利益冲突笔者将另行梳理。

二、利益冲突管理措施

利益冲突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户利益优先原则,解决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应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二)公平对待客户原则,面对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应遵循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常见的利益冲突管理措施主要有:隔离措施、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引入第三方、监测和监控、报告和报备、业务或行为限制、业务或行为禁止、从业人员行为约束等。

1.隔离措施

隔离是利益冲突管理的基本手段,隔离措施的目的在于阻断公司基于多重身份所获取的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消减不同业务造成利益冲突的可能性。隔离措施主要包括业务隔离、部门隔离、人员隔离、岗位隔离、信息隔离、资金隔离、账户隔离等。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消除客户或市场投资者与公司信息不对称的基本手段,通过要求公司将利用优势地位获取的信息以及存在的利害关系等信息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向客户进行充分公开,使客户或市场投资者一定程度上得以获得与公司相对平等的地位,起到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督的作用。

有效的信息披露不应仅局限于事后的信息告知,在实践中还应包括事前的风险揭示或提前取得客户同意、事中的定期更新或临时披露等全流程的信息披露。此外,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决定了信息披露的效果,公司在不便进行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无法完全覆盖受影响的客户群体或者其他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当考虑采取更进一步的利益冲突管控措施。

3.公平交易

定价公允、公平交易是防范公司损害客户或市场投资者利益的一种必要措施。通过对交易价格的合理控制,公司可以证明自身或利益相关方没有从该项交易中额外获利,从而消除或者减轻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4.引入第三方

 公司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如与客户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则可能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当已存在的关联关系尚未构成建立业务关系的禁止事项时,为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兼顾业务执行效率,可通过引入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5.监测和监控

为加强利益冲突管理,公司针对部分业务及交易行为、特定岗位或业务人员可采用一定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监测与监控,即可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通话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上网记录和设备使用信息等进行监测与监控,及时识别、评估、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6.报告和报备

报告和报备往往是信息披露、监测和监控以外辅助管控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报告和报备一方面包括公司内部所进行的,工作人员向公司进行的报告、申报等,一方面也包括公司应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要求所进行的报告或备案,以及公司主动向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所进行的沟通汇报或请示等。

7.业务或行为限制

在采取信息披露和业务隔离措施仍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时,公司应采取限制措施,限制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同时开展或是限制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同时进行。限制的手段有信息隔离或充分披露。

8.业务或行为禁止

当涉及违反利益冲突管理基本原则、侵害客户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公司应绝对禁止相关业务的开展或禁止员工从事相关活动。

9.从业人员行为约束

从业人员行为约束是防范利益冲突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环,从具体形式上来说,公司从业人员行为约束可以体现为禁止性行为、勤勉尽职、廉洁从业等方面。从公司管理的角度来说,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包括:一是完善问责机制,明确问责的缘由、主体、程序,确保责任追究有据可依、有责必究。二是完善薪酬机制,对于业务人员的薪酬考核不能仅以业绩指标为依据,应该将合规执业纳入重要考核因素。对于某些业务的重要岗位采取薪酬递延机制,严防短期、过度激励带来的风险隐患。三是完善用人管理机制,诚信记录、廉洁从业、勤勉尽职应该作为公司选贤任能的重要标准,对于某些重要岗位的晋升,更应该作为首要考察项。

三、利益冲突风险等级评估

利益冲突管理的目的是防止当特定业务、交易或行为发生时,公司利用自身专业优势而产生道德风险事件,损害客户或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但并不是所有潜在的利益冲突都会必然发生,并必然会导致公司损害客户或市场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出现。在利益冲突管理过程中,需要对具体某项业务、交易或行为对应的利益冲突所引发的公司损害客户或市场投资者的利益的风险进行评估,风险等级评估步骤如下:

1.该利益冲突对应的业务或者交易、行为是否为公司经营此项活动所必须,且该种利益冲突具有公开性和普遍性,并在此种业务模式下,公司损害客户或市场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性极小?如果是,则属于低风险,在满足一定的信息披露或获得客户同意后可以开展。

2.如果前项为否,则判断该利益冲突通过综合采用正向的业务隔离、交易公允论证、出具内部核查意见、信息披露等措施,能否有效防范公司损害客户或市场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发生?如果是,则属于中风险,在设定一定条件后原则上允许该业务、交易或行为开展。

3.如果前两项为否,虽然有前述正向手段,但公司仍难以自证有效隔离与风险防范,此种情况则属于高风险,需要在业务开展中采取一些限制性手段。

4.如果该业务或者交易、行为的发生,会导致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侵害公共法益或客户权益,构成违法性,则属于极高风险,应严格限制并监控。

四、利益冲突管理难点

1.识别难

(1)业务复杂性及客户多样性:证券公司通常涉及多种业务线,如经纪、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交叉业务增加了识别潜在利益冲突的难度。证券公司服务的客户类型多样,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不同客户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需要细致的管理和识别。

(2)人员行为隐蔽:个别员工可能因为个人利益而与公司或客户的利益产生冲突,这种行为可能难以被及时发现和监控。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或员工可能因为道德风险而故意忽视或隐藏利益冲突。

(3)识别机制难建立:如果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健全,可能无法有效识别和防范利益冲突。若要想做好管控工作,前提是建立一套机制来识别和记录可能的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交易行为、员工个人行为等。

2.风险等级评估难

(1)主观判定或存偏见:风险等级评估不是通过打分模型来建立而是通过人为识别,评估过程中存在对冲突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判决不同人认知不一致,这些判断可能受到个人经验和偏见的影响。

(2)量化难:利益冲突的风险往往难以量化,评估时需要将定性分析转化为可操作的量化指标,这一过程可能存在困难。

3.管控难

(1)上位法缺失:在判定利益冲突的过程中,往往会寻找法规依据,但专门的针对利益冲突管理的上位法缺失,只有笼统的规定,跨条线的业务若采用其中适用一类业务的法规可能不能成为有利证据,让论证很模糊和困难。

(2)信息不对称:证券公司内部各部门可能掌握的信息不完全共享,导致某些部门或个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不当行为,而其他部门、合规风控部门可能并不知情。

(3)关联交易管理难:证券公司可能与关联方进行交易,这些交易可能不透明,增加了利益冲突管理难度。另外涉及集团背景的证券公司关联方众多,名单收集和更新都很难,要想实现关联方名单在信息系统中的落地及更新、系统对关联交易的自动判定和提示等就更难。

(4)内部协调难:评估过程中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但不同部门可能因为自身利益而难以达成一致,影响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有效性。

(5)技术受限:虽然现代技术可以帮助评估,但技术工具的局限性或使用不当也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另外部分中小券商经费也有限,针对利益冲突管理往往并未投入信息技术系统经费。

五、利益冲突管理建议

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管理的确是一个非常复杂且重要的课题,它不仅关系到公司的合规运营,还涉及到市场公平性、投资者保护以及公司的声誉和业务发展。面对这一挑战,行业内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集中集体智慧,共同探讨和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1.加强行业研讨

定期举办行业研讨会和论坛,邀请监管机构、证券公司、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各方面的专家共同探讨利益冲突管理的最佳实践和创新解决方案。鼓励各证券公司分享自己在利益冲突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案例研究和经验交流,促进行业内知识和信息的共享。

2.制定行业标准

通过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的引导,制定统一的利益冲突管理行业标准和操作指南,为证券公司提供明确的操作框架。

3.建立反馈和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反馈和监督机制,鼓励员工、客户以及市场参与者对利益冲突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强化监管科技(RegTech)的应用

利用监管科技来提高利益冲突的识别、评估和管理效率,例如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来监测交易行为和市场动态。

5.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

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国际上在利益冲突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升国内证券公司在这一领域的管理水平。

6.注重投资者教育

加强对客户的教育,提高他们对利益冲突问题的认识,帮助他们理解证券公司的管理措施,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

(转自:券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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