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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欧盟简化法案下,碳关税的变与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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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推进欧洲碳中和进程,欧盟在近年来围绕气候、能源、交通和税收等多方面出台了一揽子“绿色新政”。然而,严格和复杂的合规要求会带来诸如提高欧盟企业的合规遵从成本、降低欧盟企业的竞争力、减弱投资欧盟信心等一系列影响。欧盟意识到这些问题后,也一直在探索如何能够平衡经济发展和实现气候目标。

2025年2月26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第一批综合简化法案 (Omnibus Package)(以下简称“简化法案”),旨在简化相关法规的要求,提高欧美企业的竞争力,提升欧盟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吸引力,创建有利于欧盟公司成长、创新和创造优质就业机会的商业环境。本次简化法案涉及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EU CBAM)、欧盟分类规则和欧洲投资计划等一系列政策要求。在确保实现欧盟绿色新政气候目标的前提下,欧盟委员会目标是减少至少25%的行政成本。据预计,本次简化法案将每年节约63亿欧元的行政成本,并带来500亿欧元的新投资。

作为欧盟绿色新政中广受关注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以下简称欧盟“碳关税”),自2023年10月正式实施以来,有不少的企业和利益相关方提出其复杂的合规要求带来额外的合规成本。鉴于此,作为简化法案的一部分,欧盟对碳关税相关规定做了调整和简化。

基于我们的服务经验和观察,本文旨在通过出口企业涉及碳关税的主要合规步骤,来深度解析碳关税的“变”与“不变”,分析对我国出口商的影响。

欧盟碳关税的主要“变化”:进行了豁免和简化

本次修订提案主要涉及两大类内容,即“豁免”和“简化”。我们将主要的变化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分析:

第一步:确定碳关税的影响范围

重点变化

适用范围

针对欧盟碳关税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包括钢铁、、化肥、水泥,如果进口商年进口量不超过50吨,则可豁免碳关税申报义务。

对我国出口商的影响

预计该项简化措施将使大约90%的进口商(涉及约18.2万进口商)免于碳关税申报义务,同时,还能保证碳关税机制仍旧覆盖99%的隐含碳排放,使得最初设定的气候目标“不打折扣”。

根据我们服务的实践经验,该项举措对我国出口商可能有“利”也有“弊”:

  • 对于我国“走出去”企业,比如,在欧盟设立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进行碳关税申报的企业,此项豁免措施可能使其欧盟子公司免于欧盟碳关税申报。比如,某制造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是生产和加工某类电子元器件。同时,因部分产品需要,国内生产工厂还会出口少量的钢、铝支架、钢制螺栓、螺母等配件。在碳关税原规定下,如果单笔进口申报超过150欧元,则需要进行碳关税申报。在此情况下,我们帮该企业梳理后发现,其大多数碳关税相关产品均超过150欧的原阈值。但在新阈值下,我们与企业一起测算发现,其进口产品重量将低于50吨的新阈值,则简化法案生效后,该企业不需要再进行欧盟碳关税申报。

  • 然而,对于国内出口商直接出口给欧盟进口商的情况下,新豁免阈值可能会增加“不透明性”,国内出口商无法自主去了解是否需要向欧盟进口商提供碳关税申报所需数据。比如,我们的客户是一家国内企业,其直接出口欧盟碳关税产品给欧盟进口商。在原阈值下,由于其单笔出口额均超过150欧,该企业非常清楚地了解其需要向欧盟进口商提供数据,并提早做了相应准备。然而,在新阈值下,是否需要提供数据需要根据进口商全年进口量来判断。如果该进口商从不同出口商采购,有可能会出现,最终其进口量达到50吨,要求我国出口商提供申报数据。这不仅没有减少我国出口商提供数据的责任,反而可能让部分出口商因没有及早准备,而陷入被动。

重点变化

申报人身份

如果进口商超过新阈值,则需要申请成为“授权CBAM申报人(Authorized CBAM Declarant)”。授权CBAM申报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申报人名义进行碳关税申报。

对我国出口商的影响

简化法案从流程上进一步明确,只有超过新阈值的进口商,才需要成为“授权CBAM申报人”。同时,简化法案新增了数据申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操作,这将对超过新阈值的欧盟进口商(包括我国在欧盟设立分支并需要申报的公司)产生便利。

第二步:出口商碳排放计算

重点变化

排放的计算规则

针对部分钢铁和铝制品,其主要的碳排放来自于使用的原材料(即前体),在下游加工过程的碳排放相对小,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下游生产过程的隐含排放量可以从目前计算的系统边界中排除,不用计算。这也进一步与欧盟碳交易市场的范围趋同。针对默认值,简化法案取消之前规定中的严格限制,允许在申报中选择使用默认值或实际排放。

对我国出口商的影响

允许在申报中使用默认值,看似是个简化措施,但这可能对我国众多出口商反而不利。根据我们服务不同企业的观察来看,由于我国近年来能源结构的不断转型,不少企业自身采取低碳策略,我国不少出口产品的碳排放在全球范围内并不高,特别是相较于印度、东南亚等出口国家更是有着显著的低碳优势。而默认值是欧盟统计的出口国中排放最大的10个国家的平均值,这就很可能高于我国出口产品的实际碳排放,反而让我国出口商处于不利地位。

建议我国出口商可以先对相关产品实际碳排放进行测算,特别是利用部分生产过程可以排除的新政策,将实际排放与默认值进行比较,结合欧盟客户的业务需要,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数据计算方式。

第三步:进口商申报及购买证书

重点变化

扣除第三国支付的碳价

新增“默认支付的碳价”(default carbon price paid)概念,即如果出口国有碳交易,欧盟会根据公开信息在碳关税申报系统内给该国设置一个默认支付的碳价。进口商在申报时,可以用此默认碳价来抵扣需要在欧盟缴纳的碳关税。

对我国出口商的影响

首次引入“默认碳价”这个概念,并允许进口商扣除默认碳价。在修订之前,如果需要抵扣在出口国支付的碳价,需要出口商提供相应支付碳价的证明。而对于我国广大钢、铝制品出口商,他们大多数不属于重点控排企业,没有在碳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没有支付过碳价,因此,无法提供凭证给欧盟进口商扣除。引入“默认碳价”操作后,进口商可以扣除相应碳价,这将降低进口商的碳关税成本。

在实践中,我们了解到,部分大型欧盟进口商(特别是在大宗商品采购)已经将欧盟碳关税的成本考虑在2026年后进口交易价格中,通过合同安排,将全部或部分碳关税成本,转嫁给我国出口商,要求出口商在原交易价格中减掉碳关税成本。这部分出口商为了继续保有订单,也只能被动接受。在简化法案下,由于计算规则、碳价扣除等新政策的共同作用,进口商的碳关税成本会发生变化,这可能会影响前述交易安排。因此,我们建议,如已经有类似交易安排,我国出口商可以再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复核,必要时与欧盟进口商进行合理调整。

重点变化

购买证书

碳关税证书的销售从原计划的2026年1月开始实施,推迟到2027年2月。同时,欧盟进一步放宽每个季度需要持有证书的下线。在原规定中,进口商需要每个季度至少持有当年进口商品隐含碳排放80%的证书。简化法案将80%的比例,放宽至50%。

对我国出口商的影响

首先,进口商的纳税义务推迟发生,这有利于进口商更清晰的规划碳关税带来的财务影响,进行相应准备。同时,季度持证比例放宽至50%,也有利于减轻欧盟进口商当期的财务压力。

如上所述,如果因欧盟碳关税影响了我国出口商与欧盟进口商的交易价格,我国出口商可以与欧盟进口商进行沟通,进行合理的调整。

重点变化

年度申报

年度CBAM申报截止日从5月31日调整至8月31日,即首次年度申报需在2027年8月31日前完成。

对我国出口商的影响

年度申报截止日调整后,可以给进口商更多准备时间,同时,也给核查机构更多时间核查出口商的数据。我国出口商应准备好相应的支持文件,以备核查机构进行数据检查。

重点变化

证书回购

每年11月30日之前,进口商可以申请欧盟回购其当年多购买的碳关税证书。

对我国出口商的影响

相较于原规定只能回购部分碳关税的规定,简化法案将给进口商证书购买带来更多的确定性,减少企业因业务发生变化而造成的损失。

欧盟碳关税的“不变”:目标、部分操作和重点原则仍不变

虽然,本次简化法案带来诸多变化,但也仍有一些重要原则和操作没有变化,比如:

1

季度申报

如果超过新的阈值,进口商仍旧需要按照季度开展碳关税申报,即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下个月内完成申报。相应地,进口商仍需要我国出口商提供相应的数据。

2

数据核查

对我国出口商提供的申报数据,特别是采用实际碳排数据的,欧盟进口商需要要求核查机构对申报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未来扩大范围

欧盟之前曾多次提出,欧盟碳关税将逐步扩大至EU ETS的覆盖范围。本次简化法案再次重申了之后计划扩大范围的举措。

我国出口商应对策略

下一步,简化法案需要遵循欧盟的标准立法程序,并提交至欧洲理事会和欧盟议会进行讨论和批准,然后才能正式成为法律。针对简化法案的立法程序目前已经被列为优先事项。

针对简化法案中的变化,我们建议我国出口商的应对策略如下:

及时跟踪法规的变化,由于简化法案还在审议过程中,可能会在审议中进行进一步调整,我国出口商需要充分关注政策变化,并分析政策变化对业务的影响。德勤全球成立了跨区域的碳关税应对专家团队,及时关注法规和政策的动向,为我国出口商带来清晰的解读。

根据最新的阈值规定,如果欧盟进口商的年进口量确定超过50吨,我国相应的出口商需要提供申报数据。如果出口商之前已经开展了碳关税数据准备工作,我们建议该出口商根据目前的政策变化,复核之前已经开展的工作,及时进行调整。如果还未开始准备数据,则必须提前开始准备,比如包括开展供应链分析,充分理解碳关税的影响范围(比如自产、外购货物、涉及的原材料供应商范围等),梳理申报数据、申报流程,培训公司相应人员等。

如果还不确定欧盟进口商的年进口量是否会超过50吨,则建议我国出口商与主要的欧盟客户进行沟通,提前判断欧盟进口商是否仍在欧盟碳关税适用范围内。如果仍在范围内,我国出口商应尽早开展申报数据准备。特别是,实际排放较低的出口企业,更加应该充分发挥“低碳”优势,化“危”为“机”,让欧盟碳关税成为让公司产品在欧盟“脱颖而出”的重要手段,借此机会赢得更广阔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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