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现行股票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对比浅析
沪、深交易所现行股票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对比浅析
张思远 郝宇
一、制度沿革
近年,沪、深交易所以“精准监测、精准监控、精准监管”为目标,持续优化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指标体系,着力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市场交易风险,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2019年3月,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了《会员客户股票交易行为监测监控参考要点》,首次提出了4类10条明确的量化认定标准,,供会员开展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参考使用。2019年6月科创板开板、2020年6月创业板改革,沪深交易所分别向全市场公开发布了科创板和创业板的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明确了5类11条认定标准。2023年2月,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沪深交易所公开发布了主板股票的监控细则,同时上交所修订发布了科创板的监控细则,明确了5类14条认定标准。现行异常交易监控细则具体如下:
二、标准差异
目前,沪、深交易所明确了主板、科创板、创业板5类量化认定标准,具体为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不同板块的认定标准总体上保持一致,但根据不同板块的交易规则等特点,存在一定的细微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新增“拉抬打压并反向交易”认定标准
创业板沿用2020年6月发布的5类11条认定标准,沪深主板和科创板在2023年2月新发布(修订)时,新增了拉抬打压并反向交易的3条(包括“拉抬打压开盘价并反向交易”、“盘中拉抬打压并反向交易”、“拉抬打压收盘价并反向交易”),共5类14条。
新增的拉抬打压并反向交易(3条)认定标准,分别以原有的拉抬打压股价(3条)认定标准为基础,将价格涨跌幅统一缩小为2%,重点关注限定时间内反向成交的金额和数量。其中,对于科创板拉抬打压后的反向交易,还充分考虑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的反向交易情况。
2.“盘中虚假申报”新增反向成交认定
盘中虚假申报,主要关注3次以上最优5档内的申报、市场剩余有效申报量、申报占比、撤单率,对于沪深主板和科创板,新增了“存在反向卖出(买入)成交”的认定。
3.“盘中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明确成交比例
盘中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主要关注股票处于涨跌停状态后的申报、申报后市场剩余有效申报量和申报占比、持续时间等,对于沪深主板和科创板,进一步优化了持续时间的认定,增加了当日累计成交数量比例的考量要素。
4.风险警示股票与其他股票存在差异化阈值
异常交易的认定标准中反复出现“较大”和“巨大”的字眼,但对于沪深主板和科创板而言,风险警示股票与其他股票对于“较大”和“巨大”的定义也有差异。其中,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是指风险警示股票数量在3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其他股票数量在3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数量或者金额巨大,是指风险警示股票数量在5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其他股票数量在10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笔者认为风险警示股一般价格较低,又有单日50万股的买入限制,这也体现了交易所对风险警示股的从严监管。
此外,考虑风险警示股票5%的涨跌幅限制,沪深主板对于开盘阶段的价格波动,风险警示股较其他股票也明显趋严。在“开盘集合竞虚假申报”、“拉抬打压开盘价”两条认定标准中,风险警示股票的偏离申报幅度、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度、开盘价涨(跌)幅度均为3%,而其他股票为5%。
5.上证50成分股较一般股票拉抬打压幅度缩窄
盘中拉抬打压、拉抬打压收盘价,主要关注股价变化趋势、成交量或者金额、成交占比、期间涨跌幅(收盘价涨跌幅)。在期间涨跌幅认定上,上证50成分股为2%、一般股票为4%,在收盘价涨跌幅认定上,上证50成分股为2%、一般股票为3%。
三、标准对照
综上,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设置上保持了一定的统一性,但由于规模、交易规则等的不同,在具体指标上也存在少许区别,同时认定标准也体现了对风险警示股票和上证50成分股的差异化管理。
笔者以公开发布的规则为基础,整理了各类型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量化认定标准,并对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之间的差异进行横向对比,形成《沪深交易所股票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对照表》,供同仁学习交流。
红色字体为具体量化标准及重点关注内容,蓝色字体为横向对比差异。(EXCEL版对照表下载)
(转自:券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