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流动加油车,是“移动加油站”还是“行走的炸弹”?
昆明信息港
一、【典型案例】
2020年-2021年4月初期间,因潘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行改装的装有塑料油桶两辆面包车以及装有不锈钢油桶的汽车,采用外置电瓶搭电驱动油泵方式为他人汽车加油作业。首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未如实供述他藏匿的另外一辆作案面包车。
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案,于同月22日将储存有汽油改装面包车停放至路边,经联系后于同月27日15时许从该车中取出装有十余升汽油的塑料油桶为他人驾驶的汽车加油,加完油后再次进行加油作业过程中,违规用电瓶为油泵搭电,导致面包车起火。江苏南通潘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活动导致发生火灾,起火后因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此次事故距离居民住宅极近,事故造成小区围墙及周边居民空调外机烧毁,附近停放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最终检察机关以“危险作业罪”依法对潘某某进行逮捕。
二、警示意义
在当下社会,私自销售汽油、柴油等危化品,且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已然触犯了国家法律。然而,仍有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置法律于不顾,私设非法流动加油车,进行流动售油。这些车辆在街头巷尾穿梭,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一是非法流动加油车设施设备简陋,缺乏必要的防爆防火措施,其加油场地也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导致灭火设备数量不足或配置不当,一旦发生爆燃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是非法流动加油车经营者不会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提前拟定应急预案,因此在面对紧急情况时,往往缺乏有效的事故处理手段,无法迅速而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三是非法流动加油车采购的油品往往来源不明,油品质量和安全性堪忧,尤其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油品泄漏、燃烧等事故风险极高,犹如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移动炸弹,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
三、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一百零三条: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承运人予以处罚:
(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昆明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