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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广告未标注风险提示,涉嫌违法!

媒体滚动 2025.03.10 16:40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近年来,随着更多品牌开放加盟,越来越多的潜在投资者被“低门槛、高收益”的广告吸引。然而,当加盟广告刻意隐去风险提示时,投资者和创业者们面对的究竟是致富良机还是隐形陷阱?

3月10日,记者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日公布了一起企业因违法发布广告被处罚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去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反映南京粤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发布的加盟广告未包含风险提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江宁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接到举报后,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网站进行网上检查,发现其“新闻中心”模块下的“行业新闻”中发布了“鸽博士加盟条件”广告,但广告中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警示。2024年11月27日,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通过自有网站进行对外宣传,并向南京市江宁区旌昇图文制作中心支付300元网页设计费,用于制作宣传网页。其在“新闻中心”模块发布的“鸽博士加盟条件”广告中,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警示。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的加盟广告未对风险及责任承担进行提示或警示,可能导致潜在加盟者误以为投资无风险,进而盲目决策,造成经济损失。”该局执法人员表示。此外,这类不完整的广告信息可能对其他合规经营企业形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据悉,自2022年10月18日至该局开展网上检查当日,上述加盟广告浏览次数为529次。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及时修改了广告内容,改正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广告。鉴于其在调查过程中及时修改广告内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秦丽茗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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