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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猝死意外险遭拒赔,这一案,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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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0日,

一向忙碌到晚10点的外卖骑手田某

一反常态——

当天下午2点半后,

他没有再接过单,

手机上也没有任何主叫或被叫记录。

两天之后,

他才被发现

猝死在独自居住的出租屋内。

在京务工多年,

田某干过装修、家政、送快递等各种体力活。

某外卖平台的众包骑手,

是他从事的最后一项工作。

 与专职骑手不同,

田某这样的众包骑手属于“兼职”。

他们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自由,

个人注册参与平台配送,

按单赚钱,

自配保险。

每天开工接单前,

众包骑手必须先在平台上购买

价值3元钱的一日意外险。

田某和其他骑手从没觉得有什么不妥,

到出险理赔。

田某意外猝死后,

家人欲索赔,

却遭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

01

田某死亡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

“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

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02

田某猝死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而是在出租屋内;

03

骑手通过合作商在平台投保,

保险公司已向合作商进行了提示说明,

免责条款无需再向每一名骑手释明。

法庭上,

围绕田某猝死是否发生于保险期间、

保险公司限定的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是否合理、

实际投保人是谁等焦点问题,

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交锋。

我国有多少新业态劳动者?

全国总工会第九次

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

这个数字高达8400万!

然而近年来,

骑手发生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现象多发。

如何保障新形态从业人员保险权益?

作为本案二审审判长,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王思思

看到了本案可能带来的社会意义

,时长00:16

穿透本案交易架构,

洞悉保险产品本质,

拨开商业嵌套下的迷雾。

针对三个争议焦点,

合议庭抽丝剥茧完成最终认定:

一、就田某死亡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间问题

法院认为,

田某3月20日购买的保险

有效时间截至3月21日1时30分0秒。

但公安机关根据现有证据,

也难以认定田某死亡是否超过上述时间。

此时,

不应苛责猝死者及其家属有能力证明。

且田某在3月20日下午2点30分后,

没有任何生活、工作活动迹象,

这与常理严重不符。

因此,

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可以认定田某的猝死事件

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存在高度盖然性 。

二、就田某死亡是否符合处于工作岗位问题

法院认为,

外卖骑手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

在认定骑手是否处于

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时,

不应仅参照平台记录的接送单时段,

还应考虑骑手等待接送单、

接单间隔或者为接送单进行准备的过程。

根据田某日常接单习惯,

其在下午2点-5点间往往选择休息,

为晚高峰时段继续接单补充体力。

故不能因田某系在出租屋内猝死,

即认定该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

三、就意外险的实际投保人及保险免责条款释明问题

法院认为,

案涉保险的性质系人身保险、商业保险,

目的是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

无论表面形式如何,

实际上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均应是客观上有投保需求和保险利益

且实际支付了保费的骑手。

也正因此,

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

应当是实际投保人即骑手。

因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就免责条款

向实际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告知,

故该免责条款对骑手不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

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

田某的妻子及一儿一女

很快收到了60万元保险赔偿款。

提到田某一家的情况,

本案一审法官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邵一峰

印象也很深刻:

“骑手是新时代的劳动者

也是值得尊敬的奋斗者。

我们在一审期间,

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条件,

为减轻其诉讼成本,

最终赴田某山东老家开展巡回审判。”

当被问到本案后续效果时,

王思思告诉记者,

案子判了之后,

保险公司就众包骑手意外险引发的批量性纠纷

自发地与骑手们进行和解,

并调整了保险产品的入市模式和条款。

同时,

法院以本案为契机,

针对保障外卖骑手

这一新业态劳动者保险权益问题,

向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并得到回函。

据悉,

本案也成功获评

“2024年度北京法院贯彻落实

习近平法治思想优秀实践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

“新业态虽是后来者,

但依法规范不要姗姗来迟,

要及时跟上研究,

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

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安康看来,

外卖骑手猝死保险理赔案的

依法公正妥善审理,

正是人民法院真正践行

“如我在诉”,

积极保障新业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有力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