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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金监总局:并购贷款资本金比例20%,贷款期限10年。80%融资比例+10年期限,18城率先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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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监管总局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的解读与实操建议

一、政策核心调整要点

贷款比例放宽

原规定:并购贷款占交易额比例上限为60%(企业需自筹40%资本金)。

试点调整:对科技企业“控股型”并购,贷款比例上限提升至80%(资本金比例降至20%)。

意义:大幅降低企业并购资金压力,尤其利好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的科技企业。

贷款期限延长

原规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试点调整:延长至10年,缓解企业还款压力,匹配科技企业长周期研发转化需求。

试点范围

城市:覆盖18个科技创新中心(如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

银行: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及部分城商行(需具备专业风控能力)。

企业:科研积累强、技术需求大、成果转化前景好的科技企业。

二、政策背景与战略目标

国家导向:响应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部署,推动资源向科技创新倾斜,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痛点解决:科技企业并购常面临资金缺口大、回报周期长等问题,政策通过“提比例、延期限”精准纾困。

协同效应: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标准优化(支持未盈利企业)形成互补,构建“融资-并购-上市”全链条支持体系。

三、实操影响与机会分析

1. 对科技企业的机遇

降低并购门槛:资本金比例从40%降至20%,企业可用更少自有资金撬动更大规模并购(如1亿元资本金可操作5亿元并购交易)。

延长资金使用周期:10年期限匹配技术整合周期,例如某AI企业并购芯片设计公司后,可覆盖3-5年研发+5年商业化阶段。

案例参考:2024年某新能源车企通过并购电池厂商实现技术突破,但因原贷款期限短面临还款压力,新政下类似案例可缓解流动性风险。

2. 对银行的挑战与应对

风控重点:

需强化标的资产估值合理性审查(如专利技术、研发管线价值);

关注并购后整合风险(如团队稳定性、技术商业化进度)。

差异化服务:

开发“并购+知识产权质押”组合产品;

引入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如技术成熟度评级)。

3. 试点城市的红利

区域聚焦:18个试点城市可吸引更多科技企业落户,形成产业集群效应(如苏州生物医药、合肥量子科技)。

政策联动:结合地方产业基金、税收优惠,打造“并购贷款+政府贴息+园区孵化”模式。

四、实操建议与风险提示

1. 企业申报要点

材料准备:

提供并购标的的技术专利清单、商业化计划书;

证明并购与核心业务的协同性(如某机器人企业并购传感器公司)。

策略选择:

优先选择试点城市注册的银行分支机构;

对赌协议设计需谨慎(避免因技术转化延迟触发违约)。

2. 银行操作指引

流程优化:

设立科技并购贷款专营团队,配备行业专家;

开发动态监测工具(如通过大数据跟踪标的技术市场占有率)。

风险缓释:

要求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质押或创始人连带担保;

分阶段放款(如按技术里程碑付款)。

3. 风险警示

估值泡沫:警惕一级市场科技标的虚高估值(参考2023年某半导体并购案因技术落后导致坏账);

政策合规:贷款资金严禁挪用至非科技领域(如房地产投资)。

五、未来政策趋势预判

试点扩容:若成效显著,可能扩大至更多城市(如杭州、成都)及中小银行。

产品创新:或推出“并购贷款+REITs退出”模式,打通并购-运营-证券化闭环。

监管强化:预计将出台科技并购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防止套利行为。

总结

此次政策通过“提比例、延期限、划重点”三措并举,直击科技企业并购融资痛点,是构建科技金融生态的关键一环。企业需抓住窗口期加速技术整合,银行则需平衡创新与风控,避免“一放就乱”。未来,政策效果将取决于市场化定价机制与监管穿透能力的协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

就做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金融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试点工作,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试点相关政策措施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政策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大会要求,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金融监管总局开展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的试点,推动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

二、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开展试点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深入调研科技企业融资堵点痛点,聚焦科技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试点适度放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部分条款,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对于“控股型”并购,试点将贷款占企业并购交易额“不应高于60%”放宽至“不应高于8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放宽至“一般不超过十年”。

三、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金融监管总局在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试点城市、试点银行和试点科技企业标准。试点城市应科技优势资源集中、研发投入强度较大、并购交易和股权投资市场活跃,具体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济南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和苏州市等18个城市,涵盖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3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武汉、成渝、西安3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试点银行应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完善、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并购贷款专业服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较强,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科技企业应科研积累和创新能力强、技术改造需求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前景广阔、信用记录良好。

四、下一步将如何推进试点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相关金融监管局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督促试点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工作细则,健全差异化的信贷评价体系,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监控,培养具有科技行业背景、企业并购专业知识的科技金融人才队伍,为科技企业并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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