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证监会集中公布!信息量大
企业上市
《关于建设数据资产创新应用体系的提案》
《关于加快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专项立法的提案》
《关于实现房托基金互联互通的提案》
《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供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关于试行粤港澳大湾区“资本通”的提案》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建议》
《关于推动金融链产业链融合促进东西协作发展的提案》
《关于更好促进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发展的提案》
《关于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建议》
《关于强化北京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支持力度,建设北交所成为国际一流证券交易所的建议》
《关于为科技创新产业全生命周期提供精准金融支持的提案》
《关于促进资本市场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提案》
《关于支持吉林省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建议》
最新!证监会集中公布!信息量大
中国证监会近日集中回复了2024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13项提案,释放出资本市场改革的多项重要信号,以下是核心要点梳理及影响分析:
一、区域金融布局
重庆交易所暂缓:明确新设交易所需考虑与现有市场错位发展,重庆短期内不具备设立条件。但支持通过并购基金等方式促进西部产业升级,区域金融资源将更多流向并购重组领域。
二、企业融资支持
科技企业全周期融资:2023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2455亿元,未来将重点推进科创债发展,优化私募基金退出机制。生物医药、中医药企业被特别提及,北交所或成相关企业上市新选择。
东北振兴配套:吉林省近5年22家企业融资180亿元,政策倾斜下东北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值得关注。
三、北交所战略升级
定位进一步强化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拟通过四大举措提升竞争力:
引入中长期资金(公募基金配置比例或提升)
深化国际投资者引入
优化做市商制度
推动与境外市场互联互通(潜在纳入沪深港通标的)
四、REITs市场突破
清洁能源新赛道:明确支持民营供热企业发行REITs,供热类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进程加速。
制度突破在即:专项立法启动,跨境互通(拟纳入沪深港通)将提升流动性,消费基础设施REITs或成下一扩容重点。
五、粤港澳金融融合
股票通、债券通、理财通持续优化,数字人民币跨境试点推进,大湾区跨境资本流动便利性提升,但"香港公司内地上市"仍处研究阶段。
投资影响提示:
并购重组主题升温(关注吸收合并案例、定向可转债工具)
北交所优质中小企业估值修复机会(生物医药、专精特新领域)
REITs扩容带来运营类资产重估(供热、数据中心等新基建)
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化(非上市股份登记托管体系完善)
当前政策导向显示,资本市场改革正沿着"科技赋能+结构优化+制度开放"三线推进,投资者需关注并购重组工具创新、北交所流动性改善、REITs资产扩容等结构性机会。
证监会高质量完成2024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日期:2025-02-28 来源:证监会
2024年,证监会共承办全国两会建议提案424件,其中人大议案、建议202件,政协提案222件。建议提案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热点问题,凝聚了代表委员的智慧,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证监会坚持把办好建议提案作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的重要政治责任,作为了解社情民意、改进完善工作的有效途径,将办理工作与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落实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文件一体谋划、一体研究、一体推进,抓好统筹部署,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建议提案全部按时办结,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有了新的提升。
一是坚持高位推动,强化责任担当。证监会党委高度重视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2024年全国两会胜利闭幕后,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立即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两会精神,研究部署办理工作。会党委同志切实加强对分管领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指导,办公厅统筹协调、严格把关,承办司局系统深入分析、具体落实,构建起“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强化沟通协作,增进各方共识。深化“办前问需、办中互商、办后问效”机制,把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络贯穿办理全过程,综合运用上门拜访、邀请来访、电话回访等方式,深入了解代表委员关切诉求,主动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推动,实现同向发力、同频共振。
三是加强督办考评,提高办理质量。完善建议提案办理台账管理机制,紧盯关键时间节点,严把复文“格式关、内容关、程序关”,持续督导问效。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充分激发办理工作积极性,推动建议提案从“按时办结”向“高质量办好”转变。
四是践行金融为民,推动成果转化。聚焦更好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打通中长期资金入市难点堵点、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代表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建议提案,认真开展研究论证,在制定资本市场“1+N”政策文件、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加强监管执法等工作中充分吸收合理建议,制定“科创板八条”“并购重组六条”,与中央金融办等方面共同出台了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推动构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等等,切实把代表委员的真知灼见转化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举措。
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即将召开,证监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工作要求,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积极服务代表委员履职尽责、建言献策,切实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方式创新,不断提升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
1、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589号(经济发展类108号)提案答复的函2025-02-28
2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444号(财税金融类155号)提案答复的函2025-02-28
3、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316号(财税金融类024号)提案答复的函2025-02-28
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055号建议的答复2025-02-28
5、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463号(财税金融类278号)提案答复的函2025-02-28
6、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72号建议的答复2025-02-28
7、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650号(财税金融类171号)提案答复的函2025-02-28
8、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348号(财税金融类146号)提案答复的函2025-02-28
9、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368号建议的答复2025-02-28
10、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18号建议的答复2025-02-28
11、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991号(财税金融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2025-02-28
12、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171号(财税金融类261号)提案答复的函2025-02-28
1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288号建议的答复2025-02-28
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589号(经济发展类108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建设数据资产创新应用体系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会职责范围的问题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数据要素国家战略,积极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与价值引导功能,深度挖掘数据要素市场价值,助力数据产业发展。截至2024年4月30日,我会指导中证指数公司、深证信息公司共编制数据产业相关指数10条,挂钩基金产品16只,产品规模合计82亿元。同时,2024年5月,我会会同国家数据局等共15个部委,联合举办2024年“数据要素×”大赛。
针对提案中提到的“制定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路径体系”、“鼓励成立数据券商等专营机构”等建议,考虑到目前数据资产创新应用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仍在探索中,现阶段,设立专门数据券商开展数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市场基础尚不具备。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在有关部门关于数据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则制定过程中,配合研究证券公司参与数据资产证券化的可行路径。同时,我会将丰富完善数据产业相关指数及产品,持续引导市场资金流入数据产业,积极释放资本市场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动能,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23日
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444号(财税金融类155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专项立法的提案》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0年4月,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启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场已批复52只首发和扩募REITs项目,资产范围覆盖收费公路、产业园区、污水处理、仓储物流、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新能源等多种类型,市场规模超过1100亿元。基于我国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类型丰富、存量规模巨大的特点,中国REITs市场的潜在规模庞大,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试点工作开展四年以来,REITs市场各方面制度逐步完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为基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交易所自律规则为补充的规则体系。经过试点实践,REITs发行、交易等各项制度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功能日益发挥,基础设施类型不断丰富,取得了积极效果。但客观上看,现行REITs也存在产品结构较为复杂、产业资本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法律层级较低、法律责任边界不清晰等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合理分配参与各方权责,更好发挥REITs盘活固定资产、拓宽投资渠道、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REITs专项立法工作已列入立法议程。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专门提出,要研究制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条例。为落实相关意见精神,中国证监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也提出将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目前,中国证监会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REITs组织架构、立法模式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多次与市场机构召开座谈会,广泛研究成熟REITs市场发展经验,按期推进各项立法工作。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深入研究REITs的法律依据、交易安排、管理架构、监督管理及其他配套机制,借鉴境内外实践经验,加快推动相关立法工作。
感谢您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12日
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316号(财税金融类024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实现房托基金互联互通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中国人民银行,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内地REITs市场发展情况
2020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启动REITs试点工作。截至2024年7月末,已有40只REITs上市,募集资金1285亿元,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助力基础设施领域构建投融资良性循环。目前已上市REITs资产范围覆盖收费公路、产业园区、生态环保、仓储物流、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消费基础设施等资产类型。
二、关于持续推进两地金融合作
长期以来,中国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香港长期保持独特地位和优势,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方面金融管理部门,推动两地金融合作,取得积极成效。相继推出“沪深港通”“债券通”“跨境理财通”和“互换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便利了境内外投资者参与两地金融市场。中国人民银行还与香港金管局将货币互换协议升级为常备互换安排,为香港市场提供更加稳定、长期限的流动性支持;支持港交所推出“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模式”,允许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使用。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深化内地和香港金融合作,不断优化拓展互联互通渠道,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巩固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推动香港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三、关于REITs互联互通的有关工作安排
中国证监会正积极推动REITs互联互通相关工作,并已列入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举措,于今年4月19日对外发布。拟总体参照两地股票和ETF互联互通制度安排,将内地和香港合资格的REITs纳入沪深港通标的,进一步丰富沪深港通交易品种。后续,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单位加快推动相关工作落地,在各方面准备就绪后择机对外公告。
基于REITs的ETF产品开发方面,目前我国REITs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产品数量和市场规模较小,现阶段推出基于REITs的ETF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后续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深入研究相关建议,为REITs市场引入更多长期资金,促进REITs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与香港方面保持密切沟通合作,积极推动REITs市场发展,加快推动REITs互联互通尽早平稳落地。持续丰富跨境投资品种,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便利和机会,更好助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
感谢您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17日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055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供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范围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基础设施公募REITs整体情况
2020年4月,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启动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工作。截至2024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48只首发和扩募REITs产品,底层资产范围覆盖收费公路、产业园区、生态环保、仓储物流、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消费基础设施等多种类型。已有36只REITs上市,募集资金1189亿元,市场规模效应、示范效应日益显现,REITs市场步入常态化发行新阶段。
截至目前,还未有供热基础设施REITs获批上市。
二、进一步推进供热基础设施REITs发展的有关考虑
2021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供热项目纳入试点范围。中国证监会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着眼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供热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REITs融资,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发行REITs进行融资,更好发挥REITs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有效投资的功能。同时,支持优质供热企业发行REITs实现产业整合优化,支持优秀民营供热企业发行REITs,鼓励管理人通过提高资产运营管理能力,增厚基金收益,提升运营效能,促进我国能源结构绿色转型。
感谢您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20日
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463号(财税金融类278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试行粤港澳大湾区“资本通”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支持香港强化国际金融中心和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深入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
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广东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新规)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境外上市新规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提供了更加透明高效、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自境外上市新规实施以来,截至2024年7月31日,共对19家广东企业赴港发行上市申请发出备案通知书,其中14家已实现发行上市,合计融资约66亿港元。
二是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加强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的支持力度。202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和其他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债券市场整体开放,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放制度规则、准入管理和资金汇兑,推动“债券通”落地并保持平稳高效运行。
三是促进大湾区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内地及港澳金融监管部门,在粤港澳大湾区启动“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2024年2月,在进一步优化业务试点的基础上,上线“跨境理财通2.0”。2020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启动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试点测试,积极探索数字人民币系统与香港本地“转数快”快速支付系统的互联互通。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与有关部门将进一步优化拓展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持续优化股票通、债券通、基金互认等机制,在总结既有经验基础上深入研究论证香港公司到内地上市的可行性,结合市场需求持续推动优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结合实际有序开展数字人民币在香港试点等,全面深化内地与香港紧密实务合作,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感谢您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5日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7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助力国企改革和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质增效、做优做强。2023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实行重组注册制。2023年2月,在吸收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试点经验基础上,集中修订并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明确审核注册流程,完善重组认定标准和定价机制,强化重组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沪深交易所修订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将“两创”板块并购重组的审核程序、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扩展适用至主板,并作了优化完善。
二是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作为重组支付工具,定向可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更为灵活的博弈机制,有助于提高重组市场活力与效率。202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明确发行条件、定价机制、锁定安排、投资者适当性等监管要求,推动上市公司用好定向可转债等多元化支付工具。
三是延长发股类重组财务资料有效期。2023年10月,中国证监会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的财务资料有效期由“6+1”延长至“6+3”,促进上市公司降低重组成本、加快重组进程。
四是优化完善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2024年4月,沪深交易所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优化完善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一方面,拓宽“两创”板块适用范围,取消配套融资不得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限制,并将配套融资上限由“不超过5,000万元”改为“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另一方面,明确交易所审核时限缩减至20个工作日,切实提升审核效率,明确市场预期。
五是适当提高重组估值包容性。2023年8月,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答记者问,明确提出适当提高对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的估值包容性,支持优质科技创新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2024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强调引导交易各方在市场化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交易作价。
六是持续加强对并购重组市场的调研和服务。2023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多次召开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上市公司、央企集团、投资机构和中介机构等市场各方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完善监管规则和监管政策。同时,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证券业协会分别举办并购重组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和市场培育,增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生动力。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并购重组“绿色通道”,以优质头部公司为“主力军”推动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开展股份对价分期支付研究,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现金、定向可转债等工具实施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更好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感谢您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27日
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650号(财税金融类171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推动金融链产业链融合促进东西协作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部省联合出资的专项并购引导基金
并购基金作为并购市场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中明确鼓励各类财务主体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参与兼并重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支持并购基金在产业培育、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是持续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2023年以来在“两创”板块试点基础上全面实行重组注册制,延长发股类重组财务资料有效期,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适当提高重组估值包容性,完善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进一步优化重组政策环境,有力支持了西部地区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二是鼓励私募基金支持西部地区发展。截至2024年3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约2.1万家,管理基金规模20.29万亿元。其中,注册地为西藏自治区等西部地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07家,管理基金规模4583.74亿元,在投项目位于西部地区的1502个,在投本金2352.84亿元。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支持上市公司、私募基金、证券公司等积极参与面向西部产业的专项并购引导基金,在并购重组监管中持续落实好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促进资产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积极作用。
二、关于在重庆设立证券交易所或分所
目前我国境内设有上海、深圳、北京三家证券交易所,全面实行注册制落地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加清晰,较大程度满足了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企业的需求,沪深北三家证券交易所均在成渝地区设有市场基地,为西部地区提供直接便利的资本市场服务,发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新设并办好证券交易所需要一系列内外部条件支撑,并充分考虑与现有市场体系的衔接协调,实现与现有证券交易所的错位发展和竞争,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综上,目前暂不具备条件设立重庆证券交易所。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4年7月22日
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348号(财税金融类146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更好促进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好服务科技创新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融资
一是发展科创板,以支持科技创新为引领分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目前科创板汇聚570多家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行业的企业,形成支持“硬科技”的集聚效应。中国证监会在实施注册制改革过程中坚守初心使命,以支持科技发展为导向带动关键制度创新,支持科技创新的监管体系、市场生态逐步形成。为更好服务科技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2024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从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私募投资等全方位提出支持性举措,健全“绿色通道”机制,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发挥科技型企业资源集聚功能,为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北交所持续完善契合市场特色定位的差异化制度安排,强化制度包容度,与沪深交易所形成有效互补的错位格局,设置4套上市标准,分别聚焦盈利能力、成长性、市场认可度、研发能力等方面,总体标准低于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构建了“1+5”的多元化财务标准体系,有针对性地制定了5套财务标准,充分体现精准包容。北交所、新三板提供了丰富多元的融资渠道,在融资品种上,形成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较为丰富的权益融资工具;在发行方式上,允许公开发行、定向发行、授权发行等方式,形成按需、小额、多次的接续融资机制。截至2024年4月底,北交所已有上市公司248家,是开市时的3倍多,总市值3448亿元。上市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超九成,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占比近半。通过公发上市,前述企业累计公开发行融资499.5亿元,募集资金八成以上投向绿色低碳、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领域。相关私募基金顺利完成退出,有效分享中小企业成长红利。
(二)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持续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功能。2023年以来在“两创”板块试点基础上全面实行重组注册制,延长发股类重组财务资料有效期,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适当提高重组估值包容性,完善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进一步优化重组政策环境,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支持科技型企业在内的各领域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
二、关于畅通私募基金退出渠道
中国证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加快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更好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截至2023年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在投高新技术企业6.83万个,在投本金2.90万亿元;在投初创科技企业3.30万个,在投本金6573.72亿元。互联网等计算机运用、机械制造等工业资本品、原材料、医药生物、医疗器械与服务、半导体等产业升级及新经济代表领域成为私募基金布局重点,在投项目10.30万个,在投本金4.57万亿元。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持续推动优化私募基金退出环境,拓宽退出渠道,丰富退出方式。一是2020年以来先后同意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浙江宁波、江苏、安徽等区域性股权市场(一类地方金融组织,由中国证监会制定业务及监管规则)开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可以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完善其生态体系,也可以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私募投资基金协同发展。目前共实现私募基金份额转让232亿元、私募基金份额质押融资316亿元。二是2020年3月公布修订完善后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进一步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股份减持锁定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政策,扩大适用范围、优化适用条件、增加优惠力度。三是2022年7月印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实施方案》,启动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平滑私募基金退出对市场的影响。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等形式融资,完善私募基金估值标准和信披体系,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制度安排,支持私募基金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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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2024年7月19日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36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交易、质押涉及几类情况。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中的挂牌公司实施定向发行、公开转让证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全国股转系统作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其交易的证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集中登记结算、存管。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股转系统、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就上述事项作了细化规定。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类地方金融组织,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登记托管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重要基础职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未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其他依法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就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及转让、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提出了规范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对登记托管业务作了专章规定。《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明确区域市场运营机构为商业银行股权托管机构之一。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业务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有关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信力。该规范性文件已于2023年10月至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将在吸收各方意见予以完善后,按立法程序正式发布。
(三)非上市股份公司(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公司除外)的股权质押,可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在市场监管机关办理出质登记。一些省域有关部门出台专门文件,引导股份公司的股份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和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一般涵盖了股份公司非发起人股东持有的股份。
二、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已登记托管股份公司和商业银行2.5万家,涉及2.5万亿股股份,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查询、冻结以及扣划已登记股份。同时,一些司法机关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研究通过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区块链跨链对接的形式实现股份查询冻结,提高司法机关的办理效率,部分地区已有落地案例。
三、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沿用老法规定,重申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其他方式进行。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不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登记、托管、转让、质押等制度规范,协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便民高效的相关服务,同时与市场监管机关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推进相关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股份登记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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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2024年7月12日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1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强化北京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支持力度,建设北交所成为国际一流证券交易所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中国人民银行,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北交所设立以来,中国证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市场基础制度,推动市场功能有效发挥,有效服务中小企业融资与创新发展,高质量建设北交所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关于提升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的建议
中国证监会始终将提升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作为工作重点,着力增强监管精准性、有效性,不断强化监管威慑,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规范发展,努力向市场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投资标的。
一是抓“规范”,守牢监管底线。将上市公司规范性作为监管的重要任务,从起步阶段就对北交所上市公司立好规矩,划定资金占用、财务造假、违规担保等底线红线要求,并从日常监管中从严把握,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年报审查和现场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公司不规范情形,督促公司及时整改,从细微处着手提升公司规范意识和运作水平。
二是促“稳健”,督促公司聚焦主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后盲目扩张的潜在风险,从严监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时通过公开问询、现场检查传递监管压力,要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到主业发展、持续经营上来。坚持底线思维,全面排查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资金投向与公司所在行业关联性进行重点关注。
三是严“问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监管“长牙带刺”要求,深入开展现场检查,坚决严厉打击资金占用、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指导局所及时移送稽查立案。
二、关于合理调整投资准入门槛、扩大投资者规模的建议
2023年,中国证监会以稳步提升北交所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为突破口,统筹考虑市场准入、估值定价、交易制度、生态建设等各方面,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明确一系列改革安排,其中即包括扩大投资者队伍。在具体落实上,中国证监会指导北交所发布了新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业务指南,简化了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申请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要求。截至2024年4月底,北交所合格投资者超690万户,较发布前同期大幅增长,为改善北交所市场流动性、优化投融生态打下坚实基础。
三、关于拓展国际合作、支持国际机构来京发展的建议
北交所扎实推进融资端和投资端市场开放。在融资端,与港交所签署合作备忘录,落地“京+H”两地上市协作等京港合作安排,支持企业跨境上市融资;已有在境内设立的外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在投资端,举办首届北交所国际投资者推介会,与彭博、路孚特签署行情授权展示协议,与香港恒生指数公司签署指数编制行情信息使用许可协议,进一步便利境外资金参与北交所。同时加强与境外金融机构合作沟通,配合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金融部门评估(FSAP),对外宣传新三板和北交所有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情况。
同时,积极支持国际机构来京发展,便利全球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完全取消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人身险领域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在企业征信、评级、支付等领域给予外资机构国民待遇,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受益于上述政策,外资机构积极来华展业。
四、关于完善挂牌、调层、上市、摘牌全生命周期监管流程的建议
立足新三板和北交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中国证监会着力优化新三板市场监管基础制度,不断完善挂牌、调层、上市、摘牌全生命周期监管流程,推动形成协同一致、衔接有序、成本相适的制度安排,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是完善挂牌准入条件。全国股转公司在挂牌审核环节构建了“1+5”的多元化财务标准体系,指标结构与北交所、新三板创新层整体上保持一致,并在阈值上体现梯次。针对新经济领域、基础产业领域的申请挂牌公司,适当放宽每股净资产、经营年限要求,增强新三板市场吸引力。2023年共有326家公司新增挂牌。
二是不断优化分层制度。适当优化分层标准,坚持服务对象“更早、更小、更新”,支持更多优质企业进入创新层,激发市场活力。设置降层负面清单,严格降层财务标准,切实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公司和主办券商做好进层前风险核查与整改,对出现经营异常、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公司及时降层出清,保障企业质量。目前创新层公司已超过2200家。
三是强化上市审核把关。在审核注册环节坚决树立严的导向、体现严的要求,细化审核问询,压实审核责任,不断提升审核质量。
四是严格退市监管要求。落实新“国九条”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等要求,指导北交所完善退市标准,修订明确规范类、重大违法类、财务类和交易类四类强制退市标准,坚持“应退尽退”,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五、关于更好发挥中介机构作用的建议
证券公司方面,加大激励约束,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助力北交所高质量发展,提升保荐上市公司质量。一是支持证券公司参与北交所做市交易,提升市场流动性。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扩大做市商队伍,活跃北交所市场。二是压实保荐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保荐机构着力提升执业质量,强化项目核查把关职责,把好北交所上市公司“入口关”。
审计评估机构方面,充分发挥其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的“看门人”作用,推动提升执业质量。一是指导证监局和北交所重点加强对大所、预警所、新所等重点机构的年报审计监管,对异常换所、新所承接的审计项目开展重点督导,加大对财务“洗澡”、收入审计的监管力度,推动审计机构客观公正执业,恰当出具审计意见。二是结合新备案审计机构在北交所市场执业较为集中的特征,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培训,通过针对性风险提示、现场座谈等督促审计机构规范执业,履行好“看门人”职责。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围绕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目标,持续推进高质量建设北交所。一是坚守北交所板块定位,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审核注册把关,把好上市“入口关”,与沪深交易所合理错位,为北交所提供更多优质上市公司。二是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监管机制安排,提升科技监管水平,增强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的协调配合与有效联动,着力提升监管有效性,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是优化投资者结构,提高对潜在投资者和已开户投资者的吸引力,引导公募基金加大在北交所投资,加大力度引入中长期资金,推动投融资两端平衡发展。四是深化国际合作,积极支持北交所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经验互鉴,推动境外中长期资金投资北交所。五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保荐机构和审计评估机构提升执业质量,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参与北交所做市业务,推动北交所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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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27日
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991号(财税金融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为科技创新产业全生命周期提供精准金融支持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责范围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科技型企业功能,积极合理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突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私募股权市场定位,加强部际央地协作,着力建设企业孵化培育平台、私募股权投融资服务平台、拟上市企业规范辅导平台,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发挥。鼓励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私募基金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助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丰富科技型企业融资工具。中国证监会先后复函同意北京、上海、重庆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推进试点工作。2023年为包括科技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微企业完成融资2,455亿元,其中股权融资1,132亿元,债权融资151亿元,股权质押融资996亿元。二是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高质量建设。2022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专精特新”专板规范意见。此后,先后公示了17家专板建设方案备案名单。相关省份高度重视并积极出台支持政策,区域性股权市场整合服务资源,通过政策推送、规范辅导、投融资对接等全链条服务,助推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壮大。截至2024年4月底,共服务企业6,075家,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630家、“专精特新”企业4,354家,为专板企业实现融资250余亿元;已有1家转证券交易所上市,35家转新三板挂牌。三是依托区块链技术完善新型金融基础设施。区块链建设逐步覆盖全市场,初步实现数据上链、业务指标自动生成以及数据规范治理、穿透式监管,并推动制定多项行业标准。建立了多维度企业数字档案,推广投融资路演、科创属性评价、“专精特新”测算等创新应用。四是进一步畅通企业“升级”到全国性资本市场的路径。去年以来,全国股转公司与6家区域性股权市场签署公示审核监管合作备忘录、与26家签署绿色通道监管合作备忘录,三四板制度型对接正式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更加丰富、便捷的路径。五是支持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加大投资力度。2023年全年,私募基金投向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的本金新增9,701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2.73%。六是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行业长期资金来源。中国证监会加强沟通协调,推动相关部门修订发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办法》,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纳入投资范围。
二、深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功能,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积极拓宽优质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从2019年设立科创板开始,中国证监会以支持科技创新为引领分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目前科创板汇聚570多家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领域企业,形成支持“硬科技”的集聚效应。
中国证监会在实施注册制改革过程中坚守初心使命,以支持科技发展为导向带动关键制度创新,支持科技创新的监管体系、市场生态逐步形成。为更好服务科技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2024年4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从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全方位提出支持性举措,健全“绿色通道”机制,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发挥科技型企业资源集聚功能,为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功能,2024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八条措施》聚焦强监管防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主线,从强化科创板“硬科技”定位、优化科创板上市公司股债融资制度、更大力度支持并购重组、完善股权激励制度等多方面支持科创板企业发展。
三、推动构建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债券融资支持体系
近年来,为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引导各类金融资源加快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更好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国证监会积极推动构建科技创新企业全生命周期债券融资支持体系。
2017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交易所市场推出创新创业公司债券。2021年起,指导沪深交易所在创新创业债框架下开展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2022年5月,为推动科创债试点转常规,中国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发布科创债有关制度安排,重点支持包括高端装备制造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2022年11月,中国证监会联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发挥中央企业科技创新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科技、资本和产业高水平循环。2023年4月,中国证监会印发《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加快提升科技创新企业服务质效,促进科技、产业和金融良性循环,更好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截至2024年3月底,交易所市场共计发行科创债667只,发行规模6,451亿元,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半导体、人工智能、新能源、高端制造等前沿领域,在支持各类科技企业加快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积极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一是继续坚持政府推动和发挥市场作用相结合,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逐步完善服务体系,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二是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功能。三是推动科创债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科创债获得资金融通,助力降低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成本。
感谢您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4年7月30日
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171号(财税金融类261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促进资本市场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等生物医药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包括中医药在内的生物医药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着力拓宽生物医药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生物医药行业发展的支持作用。2023年2月17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落地实施,包括中医药等生物医药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股权融资环境不断优化。同时,中国证监会在坚持质量第一和投融资平衡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实施新股逆周期调节,各板块设置了差异化的发行上市条件和投资者门槛,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可以满足不同业务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生物医药企业上市融资需求。2023年至2024年3月底,共有9家生物医药企业首发上市,融资135.04亿元,其中在创业板上市的生物医药企业6家,融资82.84亿元。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继续把控好新股发行节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等生物医药企业发行上市,同时把好入口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行业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发展壮大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持续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功能。特别是去年以来,在科创板、创业板试点基础上全面实行重组注册制,延长发股类重组财务资料有效期,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适当提高重组估值包容性,完善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进一步优化重组政策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发展壮大。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持续助力中医药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制药、中医药行业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目标,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改革、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构建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制度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制药、中医药行业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一是完善上市、挂牌标准体系,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北交所着眼中小企业特点,尊重企业成长规律,聚焦盈利能力、成长性、市场认可度、研发投入,设置四套上市标准。新三板构建挂牌准入“1+5”财务指标体系,与创新层进层条件、北交所上市条件形成梯次衔接。同时,对新经济领域和产业基础领域科技创新型初创企业,北交所、新三板优化持续经营年限及财务指标要求,给予制度包容,进一步便利创新型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北交所上市。截至2024年3月底,北交所247家上市公司中,生物制药相关企业已有16家,中医药相关企业2家,初步形成北交所医药行业上市公司集群。自2020年7月精选层设立以来,前述16家生物制药相关企业累计公开发行融资39.99亿元,2家中医药相关企业累计公开发行融资3.85亿元。
二是完善再融资、并购重组机制,畅通多元融资渠道。在融资品种上,目前北交所与新三板已先后推出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较为丰富的权益融资工具;发行方式上,北交所与新三板均已引入定向发行、授权发行、储架发行、自办发行机制,支持企业按需、合理融资,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便利北交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三是提升审核质效,加大市场服务力度。北交所开市以来,中国证监会指导北交所综合运用公开问询、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等监管手段,强化对申报上市企业财务真实性、业务创新性等重要事项的审核把关,深挖潜在风险,严把上市准入关。同时,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设立华东、华南、华中等7个区域服务基地,立足生物制药、中医药行业企业富集地区,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服务支持。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指导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充分发挥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功能,继续加大市场培育和服务力度,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生物制药、中医药行业标杆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北交所上市,抢占发展先机。同时,以落实《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为依托,不断优化市场环境,增强市场吸引力,帮助挂牌、上市的生物医药行业中小企业通过规范发展提高自身投融资能力和品牌知名度,壮大成长“生态圈”。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21日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28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支持吉林省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建议》(第5288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积极支持吉林省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
中国证监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中“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优先支持”等有关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吉林省企业通过首发和再融资募集资金,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吉林省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一是在综合考虑二级市场承受力情况下,实施新股发行逆周期调节,优化融资结构,推动资源和要素向重点领域聚集,不断提升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质效;二是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不断增强资本市场的包容性和适应性。截至2024年3月底,沪深两市共有吉林省上市公司47家,总市值3636.42亿元。2019年以来,共有8家吉林省企业实现首发上市,融资金额62.06亿元;14家吉林省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融资金额118.03亿元。
二、积极支持吉林省企业在北交所上市
2023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证监发〔2023〕50号),集中出台一批重点改革举措,进一步完善北交所市场功能,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北交所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新三板、北交所坚守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定位,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中“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优先支持”的有关要求。截至2024年3月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6205家,其中吉林省企业40家,总市值104.89亿元。2019年以来,累计2家吉林省企业公开发行,融资3.74亿元(原精选层);20家定向发行普通股25次,融资8.64亿元。截至2024年3月底,北交所上市公司247家,其中吉林省企业2家,总市值90.83亿元。开市以来,1家吉林省企业再融资8.04亿元(吉林碳谷)。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服务实体经济,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吉林省企业上市融资,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助力东北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