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药“后悔权”受限,非质量问题不退换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2月24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胜利街市场监管所了解到,该所接到这样一起消费投诉。投诉人在某药店购买药品后发现家里已有同类药品,于是想退药却遭到店家拒绝,便希望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要求药店退药退款。
结合以往接到的投诉,类似的退药原因还有不少,比如“我买多了药没拆封可以退吗”“我买错药了用不了我要退”“医生不让我吃这个药”等,这些看似合理的诉求,却与当前药品管理的严格规定产生了碰撞。
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随意退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出台这条规定的背景在于药品从生产到患者手中,整个供应链都被严格的法规和标准层层守护。药品一旦脱离了规定的储存环境,即使消费者买回去后没有拆封,也不能保证药品未被调包,或者因保存不当而致使药品质量发生了变化,进而影响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面对这类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确认并非药品质量问题后,会耐心向消费者解释相关法规政策,以及药品不可随意退换的深层原因,说明这并非药店故意刁难,而是为了保障每一位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药品前应根据自身症状及医师开具的处方,慎重选择药品,仔细核对药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有效期后购买;同时,不要一次性购买大量药品,以免药品未服用完而过期变质,造成浪费。如果购买到质量有问题的药品,请勿担心,保留好购买凭证和药品原包装,这些是依法维权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李志强 通讯员 陈珺 马岩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