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2025年1月15日-2025年2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
根据我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月15日—2025年2月24日我部对3个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及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2月25日-2025年3月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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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06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时间 |
1 | 关于天津港南疆港区国能(天津)港务二期工程一阶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25〕15号 | 2025-2-10 |
2 |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神华新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街台格庙矿区新街二井及选煤厂(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25〕17号 | 2025-2-10 |
3 | 关于山东能源集团新疆兖矿其能煤业有限公司新疆五彩湾矿区四号露天矿一期工程项目(10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环审〔2025〕19号 | 2025-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