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擅自分装洗发水、沐浴露,涉嫌违法!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一些宾馆、酒店住宿时发现,不少商家选择将大瓶装洗发水、沐浴露分装成小瓶供顾客使用。这种看似节约成本、方便服务的做法,是否真的安全?
2月18日,记者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该局组织执法人员针对宾馆酒店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部分宾馆酒店分装后的小瓶没有成分、生产商、使用期限等内容的标签信息,存在安全隐患。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分装产品在分装过程中不仅没有按照要求标注成分、生产商、注册备案信息和使用期限,经营者也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秦淮区市场监管局相关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这些产品在分装过程中,内容物可能会受到污染,导致细菌、霉菌滋生的风险增加,长期存放甚至可能发生变质,给消费者的皮肤和头发健康带来隐患。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同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者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方式分装化妆品后销售的行为,涉嫌违法,应予禁止。
记者了解到,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化妆品生产企业若要灌装化妆品,必须在洁净车间内进行,且对包装物也有洁净度要求。显然,宾馆、酒店自行分装洗发水、沐浴露的行为均难以达到上述要求,也就难以保证化妆品质量。
“如果分装产品没有标注其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说明等必要信息,消费者不仅无法确认其来源及安全性,在使用过程一旦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健康问题,也会影响维权。”秦淮区市场监管局相关执法人员介绍。
执法人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后,秦淮区一位宾馆负责人表示:“我们一直以来只是觉得分装可以更方便顾客使用,没想到反而会对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我们一定会按规定整改,让消费者住得安心、用得放心!”
目前,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已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宾馆酒店经营者:洗发水、沐浴露属于化妆品,提供给顾客使用需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擅自分装化妆品是违法行为,请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秦丽茗 刘琦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