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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景区商户违规取用消防水,法律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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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制日报

近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在江苏苏州石湖景区庙会活动中,有商户从消防栓内接水煮制食物,用水安全问题令人忧心。接到反映后,苏州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事展开调查,经现场取证和问询,发现有2名商户摊主存在违规取用消防水,但未发现用于煮制食品的情况。截至目前,相关调查仍在持续进行中。

洗衣服、冲地板……消防水常常被他人违规取用,“开发”出让人大跌眼镜的离谱用途。2024年2月,江苏苏州一商场门口,被打开的消防栓中有大量水流进洗衣盆,旁边有女子在弯腰洗衣服。同年3月,浙江温州一农村民房发生火灾却发现该村的消防取水点设备水箱内无水。经查,村民潘某在水箱出水口处接水管当作生活用水使用,这才导致发生火灾时取水点消防水箱内无水。2024年9月,海南海口一餐厅工作人员接装消防栓水的视频引发关注,涉事餐厅称,因为停水才用消防栓中水清洁地板和卫生间,未将其用作食用水。海口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证实,未发现该餐厅使用消防水加工食品。

私自取用消防水事件频发,

该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将会面临怎样的后果?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麻侃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一、商户违规取用消防水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取用消防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还涉及《城市供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禁止“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规取水已经属于“挪用消防设施”行为。而未经批准使用公共设施亦可视为盗窃或破坏公共财产。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可能构成“盗窃公共设施”。另外《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启用消火栓取水属“盗用城市供水”,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二、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或行政处罚?

在法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私自使用消防设施,应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商户的行为构成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会处以更严厉的处罚,最高可处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如果因为用水导致设施损坏,商户可能需要赔偿损失。

三、活动主办方是否要承担管理失察的责任?

商家在景区庙会开展经营活动,对于商家行为,庙会活动承办者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消防设施被违规使用,说明承办方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和合规管理工作上严重失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则明确表示,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于这类事件,不仅是商家,活动承办者的严重失职,可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策划:杨新顺 王芳

文字: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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