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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与成因

媒体滚动 2025.02.17 17:02

转自:前线理论圈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形态悄然滋生,并且手段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呈现出腐败主体隐匿性、载体间接性、兑付时差性和手段规避性等突出特征。

新时代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所指出的:“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腐败存量尚未清除,增量还在持续发生,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其中,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形态悄然滋生,并且手段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呈现出腐败主体隐匿性、载体间接性、兑付时差性和手段规避性等突出特征。

从腐败主体看,呈现出前台到幕后的转变。

与传统腐败不同,腐败分子逐渐从前台退居幕后,让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利用自身影响力贪腐,或者让与自己关系密切、信得过的远方亲属、秘书司机、商人老板冲在前台,当“白手套”“代理人”“中间人”等,形成“我办事、他收钱”的敛财模式。

从腐败载体看,呈现出由传统财物向财产性利益转变。

对于收受传统财物的行为,贿赂性质和数额比较容易确定。但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中,收受股份、享受有偿服务、承诺预期收益等情形不断增多,这些财产性利益具有较大的变动性、不确定性。

比如,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近年来,收受原始股、干股、隐名入股、参与分红等涉及股权的腐败问题较为突出。由于金融市场处于复杂变动中,资本市场瞬息万变、股份价值随着公司经营、发展状况不断变动,对这些股份数额的认定尤为困难。

从腐败时间看,呈现出由即时兑付到期权腐败的转变。

主要表现是腐败行为不再采取即时兑付、一步到位的直接权钱交易,而是采取分“两步走”的做法,在党员领导干部为行贿人牟利后,约定在某个时间(比如退休后)给予相应的回报,并且这种回报形式也不局限于财物,有的以退休后接受私营企业聘用、安排家属挂职吃空饷等形式出现。由于这种贿赂行为具有一定的“时差性”,给查处带来了很大难题。

从腐败手段看,呈现出由直接谋私贪腐到间接行权的转变。

在传统腐败行为中,领导干部利用自身职权牟利往往表现为直接打招呼、干预的形式。但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许多腐败分子采取站台、参加饭局、暗示等形式提供帮助,通过心照不宣的方式行使权力,呈现出非直接性的特点。

此外,腐败行为与民事行为、市场交易相互交织,披上“合法外衣”。许多腐败行为不再是简单的权钱交易,更多的是职权与市场因素掺杂渗透,行为性质难以甄别。

有的通过高息放贷、入职领薪、房产买卖、投资入股、合作经营、咨询服务等方式获取利益,通过市场行为打破传统利益输送的纯粹性。

上述新特点新表现使发现和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难度加大。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易发多发,原因是多方面的。

简言之,从制度层面看,一些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尚不完善,给权力设租寻租留下空间;从文化层面看,“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错误思想观念仍有市场,模糊是非边界、侵蚀社会风气;从责任层面看,部分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履行不到位,应对腐败的有效方式不多等。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原因是复杂的,查处也更加困难,但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腐败路径如何精心设计,其权钱交易的本质不会变,必须增强打击力度,完善打击手段。

作者:唐宝全,北京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李海青,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文章来源:节选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基本特征和防治路径》,《前线》2025年第2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责任编辑:王晓方

网络编辑:刘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