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抢座吓坏孩子父亲状告老人及儿子索赔1.5万
转自:今晚报
【#地铁抢座吓坏孩子父亲状告老人#及儿子索赔1.5万】#地铁抢座吓坏孩子父亲索赔1.5万# 因为争抢地铁中的空座,钱先生、钱先生年过七旬的母亲,和带着孩子出行的宋先生,在地铁中争吵了起来。大人间的争吵吓哭了卷入是非中的孩子。不久后,小朋友出现了沉默寡言、易受惊等情况,被诊断为伴随焦虑的适应障碍。宋先生认为,小朋友的心理问题是这次抢座造成的。因此,宋先生起诉,要求钱先生及其母亲进行赔偿。在宋先生的回忆中,当晚,在地铁2号线上,宋先生带着女儿正常落座时,钱先生的母亲强行将宋先生的女儿强行挤开并落座。此后,宋先生和钱先生的母亲进行了沟通,指出对方不应暴力与儿童抢座。谁知,钱先生和他的母亲非但未向小宋道歉,还一起大声辱骂小宋。据宋先生描述,钱先生及其母亲持续对小宋进行辱骂,导致小宋崩溃大哭数小时。此后,小宋因为钱先生及其母亲的行为,出现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她夜晚难以入睡易惊醒,不敢独自进入公共场所,不敢与陌生人交流,在家也变得沉默寡言。小宋被诊断出适应障碍后,宋先生将钱先生及其母亲,均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人赔偿小宋精神损失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15000余元。对此,钱先生表示难以接受。他说,在他和母亲的记忆里,事情的真相并非如此。钱先生说,当晚根本不存在宋先生所描述的强行抢座情况。双方的争执是因为小宋在未抢到位子后,坐到了钱先生母亲的腿上,且宋先生指责了钱先生的母亲才产生的。至于小宋的心理问题。钱先生认为,精神类疾病并不会因为一件很日常的争执产生。小宋的心理问题与抢座争执无关。上海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地铁抢座引发的纠纷。本案中,事发时原告小宋是未成年人,被告钱妈妈是老年人,双方均有成年家属陪同,双方本应遵守乘客守则,文明礼让,有序乘车。但双方却未能互谅互让,因争抢座位发生争执并引发诉讼,实属不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本案冲突发生时,钱先生母亲先于小宋落座,钱先生母亲并不存在暴力抢座行为。此后,钱先生母亲、钱先生和宋先生发生的争执主要是口头争执。监控视频无法证明,钱先生及其母亲对宋先生及小宋进行了大声辱骂。因此,法院难以认定,钱先生及其母亲和宋先生的争吵,对小宋产生了精神损害侵权行为。此外,小宋就诊时距离事发时已间隔数月。宋先生提供的就诊记录,对病情的描述系小宋的自述。医生诊断结果亦基于小宋的自述。法院指出,仅凭就诊记录,难以证明小宋的精神损害与钱先生及其母亲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综上,法院驳回了小宋的全部诉讼请求。(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