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 | 碳足迹标识与认证制度我国的政策实践与建议
碳足迹,碳标识,碳认证制度
产品碳足迹标识(“碳标识”)是将产品的碳足迹信息以标识的形式告知消费者的一种新型环境标识制度,它是信息传递与透明化的桥梁,也是国际贸易的纽带或壁垒,国家标准化管理的技术和制度基础。相比国际,我国碳足迹标识的实践起步较晚,在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和运营模式上尚处于探索阶段。本系列报告的上篇《碳足迹标识与认证制度:国际经验与启示》对国际主要的碳标识制度进行了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本篇报告则聚焦我国当前的政策发展、认证制度和实践案例,并为下一步试点的制度设计、工作实施和全国统一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建议。
我国最早的产品碳标识制度始于2018年,由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率先在电子电器行业开展试点。其主要驱动因素是电子电器制造商受到了来自海外客户对产品碳信息披露和认证的要求,获得相关认证有助于企业开拓欧盟、日韩等市场。在2020年“碳达峰碳中和”提出后,我国碳足迹标识认证进入加速发展阶段。2024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其他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试点先行、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工作路线明;2025年1月,《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名单》公布,25个省市的10类重点工业产品将正式进入试点实施阶段。与此前分散独立运营管理的碳标识制度不同,本次认证试点工作将依据统一的认证实施规则开展,并加贴统一认证标识,由市场监管总局遴选的认证机构作为认证实施主体。预计2025年内,国家将发布统一的碳足迹标识认证规则,我国的碳标识与认证制度已迎来新起点。
碳标识认证体系由技术标准体系和认证管理制度两大基础要素组成。在技术标准体系上,我国目前的产品碳标识评价以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主,标准的国际衔接和认可度有待提高,针对特定产品类别的细化规则仍然缺失;在认证管理制度上,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了碳达峰和碳中和认证制度框架,产品碳标识认证属于“直接涉碳认证制度”中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在该框架下,除了计划制定中的国家统一制度,当前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可以自主制定或授权实施相关认证规则,并在认监委进行备案。国家认监委于2024年4月印发《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进行统一规范。
在实践案例上,我国目前开展的碳标识认证体系可分为三类:(1)由社会团体组织(如行业协会)主导的行业碳标识;(2)地方政府主导的地方碳标识试点;(3)企业自行发起实施的碳标签/自我声明。本文分别选取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对其应用现状、制度设计、推广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包括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碳标签、粤港澳大湾区碳标识、绍兴纺织产业碳标识、成都市产品碳足迹认证制度等。
基于标准制度现状和实践案例分析,总结我国碳标识与认证制度存在以下关键问题和挑战:
在需求侧,企业动力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尤其是中小企业,对碳标识及认证的认知和参与度低。其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市场认知度低,认证结果的应用有限;二是评价和认证的成本高、收益低;三是现有政策过于依赖补贴,短期性、临时性特点突出,未能解决企业真正的痛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客户不要求、补贴政策退坡或取消,企业便不想进行碳足迹的评价、标识和认证。
在供给侧,当前我国的产品碳标识认证普遍存在细则缺失、可比性差、认证鱼龙混杂等问题:
一是在顶层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例如已开展的区域试点中,部分采取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模式,部分为社会团体牵头实施,基本管理制度的差异可能阻碍未来试点间的协同和互认,给企业带来多重认证、政策方向不确定性等负担。
二是标准指南缺乏统一、可比和实用性。当前大部分地方试点和行业都建立了相应的碳足迹标识服务管理平台,但其内嵌模型和数据库的可用性、数据代表性和透明度等均有待考证,无法为企业提高有效的评价工具。
三是认证机制缺乏有效监管。就资质而言,许多签发产品碳足迹声明或“证书”的第三方机构并未获得相关认证机构资质,或者机构有认证资质备案但不具备涉碳类认证领域的资质和条件。就认证标准而言,大部分认证机构在认监委备案的规则属于“评价标准”而非“认证标准”,缺乏对数据来源、质量和透明度的独立验证及交叉合演过程等。这导致当前的市场现状更多是“客户认可”而非“监管者认可”:只要委托认证的客户认为有用即可,影响了碳标识认证的公信度和价值。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国内外优秀案例,对下一步我国开展碳标识认证试点、建立统一碳标识认证制度提出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与制度统一。除了推进试点多点开花的实施路径,在国家层面应建立统一的管理框架和认证制度和统一的认证目录,探索建立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制度和产品碳足迹信息披露制度。
二是建立政策与市场双轮驱动的机制,激活产品碳标识认证需求:
(1) 将产品碳标识认证与绿色采购制度、绿色金融产品及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等市场化政策机制融合衔接,发挥市场化政策机制的激励作用,代替传统的补贴政策;
(2) 拓展认证结果的消费应用场景,如与区域碳普惠机制融合,与银行共同开发汽车、家电等产品的绿色消费贷款产品等。
(3) 发挥链主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带头作用。
三是完善碳足迹的标准工具和认证制度,促进区域协同和国际互认。除了继续推进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体系和数据库的建设,在试点层面重点建设区域和行业的碳足迹评价与认证服务平台,并推动平台间的共享和互通。鼓励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京津冀地区率先开展试点的联动和互认。
在推进与国际制度的互认上,一是与欧盟、东盟等主要贸易伙伴协商碳标识互认机制;二是实施差异化推进,支持重点区域和行业优先对接国际标准。如对长三角、珠三角等外向型经济区,优先对接国际标准;对中西部资源型地区,侧重本地化标准与产业转型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