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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因商业秘密,两人被判刑3-4年!罚退追合计超过11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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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赐材料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案件深度解读

一、案件背景与关键信息

企业背景与技术优势: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成立于 2007 10 30 日,在化工材料领域掌握关键技术,是全国范围内唯一一家拥有液态六氟磷酸锂和液态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工业化技术的企业。这两种材料在电池领域具有重要应用,体现了天赐材料在行业中的技术领先地位和独特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与侵权行为:九江天赐建立了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将关键工艺技术及资料列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在职及离职后保守秘密。然而,被告人李胜在 2017 - 2021 年任职期间,担任重要职务,却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保密义务,单独或伙同郑飞龙将掌握的工艺技术资料披露给浙江研一公司和浙江永太公司。李胜获取违法所得 428.504 万元,郑飞龙获取 116 万元。

二、案件判决要点

刑事处罚:李胜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450 万元;郑飞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150 万元。刑期从羁押之日起计算,体现了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违法所得追缴:李胜退缴已得违法所得182.217 万元,还需继续追缴 246.287 万元;郑飞龙需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116 万元,这些款项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以剥夺犯罪行为的经济利益。

职业限制:禁止李胜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主要工作内容涉及案涉化工产品生产的相关工作,从职业层面限制其再次实施类似侵权行为。

三、对天赐材料的影响

短期财务影响:虽然判决书未直接涉及对天赐材料的经济赔偿,但案件调查、诉讼过程中的人力、物力投入,以及可能对公司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间接影响公司短期财务状况,如市场份额波动导致的收入变化。

长期发展影响:此次事件提醒天赐材料需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保密体系建设,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形象,展现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对长期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具有潜在的积极影响。

四、对行业的启示

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天赐材料案件为行业敲响警钟,企业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教育,尤其是对核心技术人员的管理,防止技术泄密对企业造成致命打击。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获取竞争优势,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天赐材料(002709证券代码:002709 转债代码:127073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转债简称:天赐转债 公告编号:2025-025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于202525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4)赣0402刑初19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李胜、郑飞龙

3、被害单位: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719日向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胜、郑飞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商业秘密,于20241028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天赐于202525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4)赣0402刑初192号】。根据《刑事判决书》,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九江天赐成立于20071030日,拥有液体双氟磺酰亚胺锂和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根据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及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的证明:截至相关证明出具日即20231012日,根据行业公开材料,天赐材料是行业全国范围内唯一一家拥有液态六氟磷酸锂和液态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工业化的企业。

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九江天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公司将案涉工艺技术及资料等列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必须保守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被告人李胜于2017823日进入九江天赐工作,与九江天赐签订了《劳动合同》《商业保密、竟业限制协议》等,于2021520日从九江天赐离职。

其在九江天赐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电池生产部工艺技术总监、生产运营总监、制造部总监、工厂厂长、电解质工厂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胜违反保密义务,单独/伙同被告人郑飞龙等人将其掌握的上述工艺技术资料披露给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研一公司”)、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永太公司”)。被告人李胜获取违法所得共计428.504万元,被告人郑飞龙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16万元。

二、案件判决结果

经依法审理,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4)赣0402 刑初192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胜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727日起至202711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飞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727日起至202611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胜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22,17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胜违法所得人民币2,462,87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飞龙违法所得人民币1,16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电脑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五、禁止被告人李胜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主要工作内容涉及案涉化工产品生产的相关工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仅为被告人李胜、郑飞龙涉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一审判决,案涉浙江研一公司、岳敏、张春晖,浙江永太公司等将另案处理。案件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刑事判决书》【(2024)赣0402刑初192号】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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