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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时应警惕这些“陷阱”

媒体滚动 2025.01.20 08:53

转自:河工新闻网

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查处了一批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非法开展职业中介、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就业歧视、非法劳务派遣、非法进行网络招聘等。记者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梳理,旨在提醒在新一轮毕业季来临时,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在应聘时,切记要提高防范意识,警惕陷入类似的求职“陷阱”。

案例一 职业培训变高额借贷

案例回顾

自2023年4月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发布招聘广告,吸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求职群体应聘。面试过程中,该公司以“能力不足导致面试未通过”为由,诱导求职者参加“新媒体运营/直播运营”等不同名目的职业技能培训,收取每人2万元左右的培训费用,承诺培训后推荐高薪工作岗位。如求职者表示无力承担培训费用,该公司则诱导其办理小额贷款。但在求职者完成培训后,该公司并未履行承诺。对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处以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停止办学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自2021年底至2023年5月,某教育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虚假承诺介绍高薪工作的方式诱导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开展“大数据ETL”等名目的职业技能培训,收取高额培训费用。如求职者表示无力支付,该公司则诱导其办理小额贷款。但在求职者完成培训后,该公司并未按承诺推荐所谓“高薪”工作。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处以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停止办学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

“培训贷”是专门面向教育培训机构推出的金融服务,旨在为学生、在职人员等提供信用借贷,以帮助求学者解决资金压力,获得教育培训机会。在北京市君泽君(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恒看来,“培训贷”乱象与部分不良培训机构和网贷平台相互勾结有关,也反映出部分求职者缺乏理性,盲目追求“花钱买工作”的捷径。

王恒表示,如果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明确承诺通过培训后可以上岗,但最终未能兑现,这可能构成合同违约。求职者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培训费用和赔偿相应的损失。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导学生贷款进行培训,还可能涉及合同诈骗,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恒还提醒广大求职者,如确有职业培训需求的,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正规培训机构。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仔细查验其是否合规合法、经营是否正常、承诺薪资是否与社会同等岗位大体一致,以防被不良机构的虚假宣传和承诺所迷惑。面对含有贷款内容的培训协议时,要慎重签署并保留相关材料,一旦发现受骗,可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求助。

案例二 招聘信息暗藏“陷阱”

案例回顾

黄某是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张某为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为拓宽公司的销售渠道,宣传推广公司产品,黄某于2020年9月在某地注册设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并雇佣陈某等人到该公司任职,配合张某以招聘为幌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陈某等人受黄某指示,利用多名公司员工的个人资料注册了数家空壳公司,然后通过空壳公司在招聘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获取大量应聘人员简历并以应聘为由添加微信好友。张某则将相关信息发给公司销售人员,让其对微信好友进行产品销售,同时由陈某负责对接新添加微信的应聘人员、维护微信号。经查明,黄某等人在招聘网站上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近2万份。

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判处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罚金二万元,删除招聘网上的虚假招聘信息和违法违规收集储存的应聘者个人信息。

律师点评

“案例中黄某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恒表示,随着互联网发展,不少求职者通过互联网获得了更多工作机会。然而,有些不法分子为了引流吸粉,将目光瞄准求职者,他们通过编造虚假招聘信息进行引流,获取他人信息后进行打包销售。

对此,王恒提醒广大求职者,求职简历中包含了大量个人信息,稍有不慎就会面临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求职者在投递简历前,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不要被网络上所谓的“高薪”招聘信息迷惑,求职请通过正规渠道,仔细确认招聘公司的正规性和合法性,不要随意向不明身份者透露个人敏感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案例三 歧视性招聘有损公平

案例回顾

2023年1月,戴某在某网络招聘平台看到某公司正在招聘人事部专员,在了解工作性质、薪资待遇后,戴某投递了个人简历。之后,某公司人事部经理联系了他,沟通线上面试的事项。在了解到戴某是福建省某市人后,人事经理表示,公司有要求,人事部不招收该地区人。戴某认为,某公司的行为是就业地域歧视,侵害了他的平等就业权利,因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庭上某公司辩称,该公司人事部不招收当地求职者人,是因为人事部专员的岗位,基于公司考虑,需要运用标准普通话和应聘者沟通,因此不存在就业地域歧视。法院认为,本案中,戴某申请的招聘专员岗位,与他是否系某地户籍之间并没有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此法庭认为,某公司的区分标准不具有合理性的基础,构成法定的禁止事由,因此构成了就业歧视。

律师点评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亦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对此,王恒解释道,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此条所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除此条所列因素之外,户籍、地域、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因素都属于个人无法自主选择、控制的与生俱来的“先赋因素”。以这些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任何关联性的“先赋因素”作为就业区别对待的标准,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在王恒看来,本案中,某公司以地域因素对戴某的求职申请进行区别对待,在某公司无法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地域要素与戴某申请的工作岗位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关联的情况下,在招聘活动中以地域因素对戴某进行区别对待,构成对戴某的就业歧视,损害了戴某平等就业权。求职者遭遇就业歧视,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在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抚慰金等请求。

案例四 违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案例回顾

2018年,某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并于次年开始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证件有限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3年底,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关于调查某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无资质违规开展劳务派遣服务的事项。据悉,该公司于2020年8月,成立了分公司,因该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使用总公司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开展相关业务。自该分公司成立以来,其未书面报告许可机关、未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许可备案,违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以劳务派遣名义开具的发票共计70笔,总金额203余万元。2024年3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该分公司下达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上缴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所得,并缴纳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律师点评

劳务派遣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用工的一种补充用工形式。然而,现实中违法派遣、假派遣大量存在,劳务派遣的滥用不但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更是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王恒解释说,违法劳务派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无资质派遣、违反“三性”的派遣、超比例派遣、自设派遣单位派遣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作出停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变相克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

案例回顾

2022年,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并于同年开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该公司在进行劳务派遣过程中,通常以购买商业意外保险为由,从劳务派遣员工首月工资中扣除100到150元不等。由于金额较低,劳务派遣员工也没有在意。直到2023年8月,一名劳务派遣员工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想通过保险理赔时才发现,某人力资源公司并没有为其购买保险。后经调查,该人力资源公司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克扣1.4万余名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共计165.89万元,但所扣资金实际并未用于购买保险,而是被该公司截留挪作他用。对该公司克扣被派遣员工工资报酬的违法行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清偿被派遣员工相应工资。另对该公司拒不配合调查、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违法行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据此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

“对于企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社保费用,却未实际缴纳至社保机构的行为。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实缴补缴,若公司拒不缴纳,员工可以向当地人社局进行投诉。”王恒表示,这种克扣社保费用后未缴纳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克扣工资的行为。除此之外,实践中常见企业不合法克扣工资的行为,还有以下方式:未支付加班费或不足额支付加班费、设立各种名目以罚款形式扣款、扣押工资作为保证金、少计算工时以此少支付工资、强制员工承担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以辞职或未完成服务期为由扣款、强制员工“自愿”放弃部分工资等。

对此,王恒表示,如果企业存在违法克扣工资行为,劳动者一定要保存证据,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材料。先与企业协商,说明法律后果,如果公司拒不改正,那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帮助,也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赔偿损失。

记者李华

编辑: 李飞  责任编辑: 王红润  审核: 王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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