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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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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凯瀚财经

在主要市场中,大陆市场是对募集资金使用监管最严的。其他市场连募投项目的概念都没有,当然不需要募集资金管理。

117日,中国证监会开始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相对应的是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因此本文主要分析这两份文件的差异。

一些文字上的调整,比如“股东大会”改成“股东会”这种,就不再详述了,比较重大的变化有六点。

1、超募资金使用

这是本次修订调整最大的一点,虽然在目前的发行环境下,实际上不太容易碰到这种情况了。

在现行规定中,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但在本次修订后,超募资金只能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或者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当然,也不是说超募资金一到位就必须使用: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但最晚当正常募集资金项目结项时,就只能用于那两个用途了。

2、明确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

前面我们的理解也不一定对,是不是指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只能在开立专户的银行办理。

后面这个我们理解,就是明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而不能先从募集资金专户一次性划入一般账户,再从一般账户支付,因为后者可能导致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在一般账户中混同,不太能分清楚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是不是全部用于了主营业务。

3、明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这个现在实务中一般也是这样操作,但没有具体规则对应,主要是参照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的规则执行。常见的“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情形,包括募投项目涉及的员工工资、奖金等薪酬只能通过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税费、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均通过银行托收。

目前实务中存在的原材料批量采购、不按募投项目加以区分、需以自有资金统一支付,或者以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涉及款项、后续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是否属于“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则需要观察。

4、明确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才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这个现在实务中一般也是这样操作。

5、明确募集资金用于境外项目的,需要上市公司在定期专项报告中披露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的具体措施和效果。

6、现行规则原则性规定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履行的程序,具体哪些情况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交易所规定;以及哪些情况需要重新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和收益,也由交易所规定,本次修订均放进了证监会层面的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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