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 离婚后归谁?最高法解读来了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案例中包括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最高法表示,一方在结婚后将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据介绍,崔某某与陈某某(男)2009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2月,陈某某将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崔某某与陈某某结婚时,陈某15岁,平时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
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辩称,因崔某某与其女儿陈某关系紧张,超出其可忍受范围,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婚后陈某某的银行卡一直由崔某某保管,家庭开销均由陈某某负担,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崔某某与陈某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最高法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后给予方负担了较多家庭开销,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给予方补偿对方120万元,既保护了给予方财产权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