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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 更好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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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汤立斌

据中国证监会1月10日发布的消息,证监会起草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规定》重点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规范,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账号使用、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营销活动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不得损害公平竞争等内容。

近年来,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信息传递效率,拓宽了服务半径,增加了获客渠道。但个别期货公司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不当宣传、诱导交易、变相居间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的整体声誉。为此,证监会拟对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规范。

此次起草的《管理规定》共二十条,主要从以下方面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界定营销范围。《管理规定》明确,所称互联网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对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规定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他业务活动混同;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健全营销管理制度。《管理规定》明确,期货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或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者员工个人名义开展;期货公司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营销活动纳入合规管理体系,对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全流程留痕。

加大客户保护力度。《管理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机制,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为此《管理规定》也明确了欺诈或误导客户的具体行为。

在加强营销人员管理和营销内容审核方面,《管理规定》要求,开展营销活动的人员应为获得期货公司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活动,并要加强营销人员培训、监督和检查。期货公司对营销内容要进行统一审核管理,确保合法合规,不得发布或转载未经公司统一审核的营销内容。

《管理规定》还提出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要求期货公司依法审慎选择第三方机构并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协议内容等;明确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业务指标挂钩或者变相挂钩的费用。

此外,《管理规定》提出,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并明确损害公平竞争的具体行为。根据《管理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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