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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补充“两个细则”:规范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管理要求,优化新能源运行与AGC管理

市场资讯 2025.01.09 08:26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月2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印发《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则的通知。为进一步强化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优化电力辅助服务的补偿和分摊机制。

补充细则主要包括规范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纳入细则管理要求优化一次调频过调节管理、完善新能源场站运行管理要求优化新能源AGC管理、明确爬坡服务补偿管理与调频市场衔接要求、完善部分无功平衡服务补偿规则、完善通信管理考核、完善考核的基本原则、取消第一调频厂的AGC服务补偿的全网分摊、优化调试及退出商业运营主体的辅助服务分摊、明确涉网试验的考核方式、优化新能源预测管理、取消对现货市场新能源功率预测考核的区别对待、调整新能源场站非计划停运管理要求、新增调相机等设备检修及非计划停运管理要求、新增上报新型并网主体实测建模相关要求、鼓励并网主体创新应用涉网安全新技术、明确考核责任划分与监督管理要求,共18项。

规范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纳入细则管理要求

《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以及《西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原:新建常规发电机组、新型储能等并网主体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新建新能源场站通过带电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其中,分批投运的新能源通过带电启动试运后分批纳入本细则管理,光热电站待后续条件成熟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修改为:火电、水电机组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抽蓄机组按要求完成全部试验项目并通过15天试运行考核点起纳入本细则管理,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本细则管理其中,分批投运的新能源分批纳入

完善新能源场站运行管理要求

《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自动有功控制(AGC) 管理”:

原:“(二)新能源(风电、光AGC管理” “1.新能源(风电、光伏AGC调度管理考核总装机容量在10MW及以上的新能源场站必须配置有功功率自动控制系统(AGC, ......。调控机构应对调管范围内的总装机容量在10MW及以上的新能源场站有功控制系统运行性能进行统计和考核,不具此项功能者,每月按40/万千瓦考核。

修改为:总装机容量在10MW及以上的新能源场站及其站内配建储能必须配置有功功率自动控制系统(AGC, ......。调控机构应对调管范围内的总装机容量在10MW及以上的新能源场站及其站内配建储能有功控制系统运行性能进行统计和考核,不具此项功能者,新能源场站每月按40分/万千瓦考核,配建储能每月按5分/万千瓦时考核。对于已投运的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若未单独配置储能AGC系统,给予一年的技术改造及调试期限,期间不进行配建储能AGC考核。

优化新能源AGC管理

《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原:风电场、光伏的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可用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按1分/万千瓦考核。

改为:风电场、光伏的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可用率应达到99%,每降低1%按1分/万千瓦考核。配建储能AGC可用率考核新能源场站内配建储能AGC可用率应达到96%,每降低1%按配建储能装机容量0.1分/万千瓦考核

《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十五条自动有功控制(AGC)服务补偿”

增加“风电场、光伏并网主体月可用率达到99%以上,每提高1%补偿1分/万千瓦。场站内配建储能月可用率达到96%以上,每提高1%补偿0.5分/万千瓦”。

取消第一调频厂的AGC服务补偿的全网分摊

《西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原:“(二)第一调频厂的AGC及爬坡服务补偿项目开展辅助服务补偿成本的全网分摊……。具体操作中,西北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将第一调频厂的AGC及爬坡服务补偿分按五省(区,独立控制区)的全部发电侧并网主体(含抽蓄)、新型储能的月度上网电量进行省间分摊计算,……”

改为:(二第一调频厂的爬坡服务补偿项目开展辅助服务补偿成本的全网分摊……。具体操作中,西北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将第一调频厂的爬坡服务补偿分按五省(区,独立控制区的全部发电侧并网主体(含抽蓄新型储能的月度上网电量进行省间分摊计算,……

优化调试及退出商业运营主体的辅助服务分摊

《西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原:若各省区,独立控制区的并网运行管理考核总费用小于辅助服务补偿总费用,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的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原则上应当高于商业运营机组分摊标准,暂按调试运行期或退出商业运营后月度上网电量的1.2倍参与发电侧分摊,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

改为: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的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原则参照国家及西北区域相关能源监管机构印发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有关规定执行。

优化新能源预测管理

《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新能源功率预测”:

原: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具备功率预测功能,预测周期及预测准确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电力调控机构相关要求。

修改为: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具备功率预测功能,预测周期及预测准确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电力调控机构相关要求。本规定所指功率预测仅指风机、光伏自身发电功率预测,不包含场站内配置的电源测储能功率

原: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要求向电力调控机构报送中期、短期、超短期功率预测数据文件,有效数据上传率应大于95%若未达标,每降1%按全场容量×2/万千瓦考核,由于电网原因造成上传率未达标的不予考核。

修改为: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要求向电力调控机构报送中期、短期、超短期功率预测数据文件,有效数据上传率应大于95%,若未达标,每降低1%按全场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对于站内配置有电源侧储能的新能源场站,要求同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配建储能中期、短 期、超短期可用容量、最大充电功率、最大放电功率、充放电功率计划数据文件,有效数据上传率应大于95%,若未达标,每降低1%按配建储能额定容量×1分/万千瓦时考核

由于电网原因造成上传率未达标的不予考核。

新增上报新型并网主体实测建模相关要求

《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原:“(一)并网主体应按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和相关的网源资料,……”

改为:并网主体应按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和相关的网源资料含新能源、新型储能等新型并网主体仿真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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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转自:储能与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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