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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可获调频量价补偿,新增调频现货协调机制

市场资讯 2025.01.03 20:27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2月31日,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电力市场规则体系》(V15.0)(以下简称“规则体系”)。

规则体系明确了以下内容:

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计量管理

电力零售市场、电力现货市场、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二次调频辅助服务实施细则

电力市场购电交易、省间电力市场购电交易实施细则

电力现货市场第三方运行监测评估实施细则

其中《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提出了独立储能参与二次调频时可获得电量补偿;明确独立储能中标调频市场后运行上下限扣除调频中标容量后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出清。将对独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的收益产生明显的影响。

独立储能二次调频电能量补偿

此项条款将大为降低独立储能参与调频服务时的运营成本。在独立储能电站参与二次调频辅助服务时,如在高峰时段提供向下调节服务,则会因为进行充电而面临较高的电费成本。此项条款下,对于由于调频导致的充电费用大于放电费用的差值进行补偿,将大为降低储能电站参与二次调频的电价损失,从而减少运营成本。

扣除调频中标容量后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出清

这一条款明确了独立储能参与调频和现货市场的协调机制。此条款也意味着,独立储能电站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运营策略,分劈容量分别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和调频市场,实现最大化收益。但这同时,也对独立储能的运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另外,新版规则在独立储能提供应急调用服务配建储能转独立等方面进行了内容修订,具体如下。

对独立储能提供二次调频服务产生的电能量成本予以补偿

在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能量市场的协调一节中新增独立储能提供二次调频服务的成本补偿。

新型储能电站因提供二次调频服务,导致当月参与调频时段的充电费用大于放电费用的,按照该储能电站当月调频时段充电费用(考虑储能能量转换效率折算)与放电费用的差值(差值为负时不予补偿)给予该储能电站调频量价补偿充电费用考虑储能能量转换效率进行折算

新型储能电站调频量价补偿费用=储能电站调频时段充电电费×能量转换效率-新型储能电站调频时段放电电费

此外,考虑独立储能参与二次调频市场运行,在交易申报时补充储能电站可自主申报允许下限。

在调频市场与现货能量市场的协调中新增:新型独立储能在中标调频市场后,运行上下限要扣除调频中标容量后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出清,确定新型独立储能日前充放电计划,待相关技术条件具备后执行。

新增新型储能电站应急调用,并明确应急调用原则、场景及成本补偿

在电力平衡紧张、电力系统发生安全事故、存在电力系统重大风险需开展电网预处置及其他必要情况时,电力调控机构可应急调用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对参与现货市场运行的新型储能电站进行成本补偿:

以报量不报价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的新型储能电站被应急调用后,按照充放电价差不低于应急补偿价差原则进行成本补偿。即应急调用当日新型储能电站获得的补偿费用为:

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运行的新型储能电站在调度应急调用后按相应出力段对应报价段价格进行结算。

新增新能源配储转独立储能的运行管理要求

新能源配建储能按联合方式运行。具备独立控制条件时配建储能可自愿转为独立储能运行,并按独立储能规则参与现货市场。

对同一安装地点额定容量大于等于2万千瓦且可储存电量不小于2万千瓦时的新能源配建储能,按照自愿原则,改造后接入电压等级为35kV 及以上,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达到相关标准规范和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的要求,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的,可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申请转为独立储能。相关技术要求如下:

1.新能源电站配建储能上送调度机构调度主站的实时运行信息应完整、准确,满足调度机构实时监视要求。

2.新能源电站配建储能应具备独立的AGC控制功能,并通过省级调度机构联调测试,具备调度主站远方控制能力。

3.新能源电站应在站内新建储能专用升压变,将存量储能接入专用升压变,实现单独计量结算。

4.新能源电站应配备储能运行值班人员,满足独立储能电站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工作要求。

5.调度机构应按独立储能电站管理要求重新对其下达调度命名,并明确调度管辖关系。

6.新能源配建储能转独立储能前,应重新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

7.新能源配建储能转独立储能前,应按规定完成所有涉网试验并向调度机构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方可申请转为独立储能。

8.新能源电站具备以上条件后,应向调度机构提交配建转独立储能验收申请,调度机构与能源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验收,验收通过后项目业主应在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完成建档立户,立户后可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修订内容还包括了:考虑极端天气情况下新能源场站的现货申报方式;补全新能源场站类型,调整规则涵盖范围,服务拟入市的分布式新能源;优化实时运行调整的价格机制;明确故障停运后再次并网的,不给予机组启动费用补偿。

《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了以下内容:

停牌、复牌管理

完善了储能准入条件,避免储能容量和时长过小,难以提供调节服务。

完善了虚拟电厂准入条件,优化虚拟电厂测试准入要求,明确容量变更要求

新增分布式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相关条款

《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新增调频量价补偿费用(储能),调频量价补偿费用包括煤电机组和新型储能电站的总费用,该费用月度总规模上限2亿元,超出上限后相应等比例调减。

新增新能源保底收益补偿费用。

明确新能源超额获利回收费用、用户侧超额获利回收费用对灵活性改造机组新增调节容量进行补偿,补偿期不超过24个结算月,结合灵活性改造成本实际,设置新增调节容量每兆瓦补偿费用累计不超过36万元,如有剩余,纳入另外 50%分返还。

《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购电交易实施细则》明确了不同季节/节日等场景下,各时段、不同短缺电力情况下的电网企业申报购电价格;新增了省间中长期购电交易及结算规则条款。

原文如下:

(转自:储能与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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