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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披露示例

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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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连续多年持续跟踪研究上市公司年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近期将陆续发布“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之准则应用披露示例”系列微信。主要研究内容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解析上市公司重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执行准则和监管要求中的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重要会计估计的判断、重点关注问题的实务应用示例、核心会计事项的披露示例等。

系列微信研究涉及的准则和监管要求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 2)、企业合并准则(CAS 20)、企业合并报表准则(CAS 33)、政府补助准则(CAS 16)、股份支付准则(CAS 11)、资产减值准则(CAS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CAS 28)、或有事项准则(CAS 1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CAS 3)、收入(CAS 1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CAS 22)、租赁准则(CAS 21)、A+H股境内外披露差异、营业收入扣除事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等其他准则及监管要求。

本期微信内容为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披露示例,主要包括:(1)现金流量的分类的披露示例;(2)以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披露示例;(3)使用范围受限但仍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列示的披露示例;(4)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货币资金的披露示例。

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提升现金流量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2023年修订版细化完善了现金流量表有关披露要求。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要求重大的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也要展开详细披露。

(2)增加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构成信息的披露要求。

(3)增加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的重大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披露要求。

(4)增加以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披露要求。

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出版发行,对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做出了实质性修订。

现金流量表常见列报问题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范围的确定、现金流量的列报分类、现金流量表总额列报和净额列报、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披露等。如无特别说明,本文示例来自于公司公开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

一、准则及监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四条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第五条 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第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第九条 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

(一)企业的会计记录。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1. 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2.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现金项目;

3. 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第十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收到的税费返还;

(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的各项税费;

(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

第十二条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七)投资支付的现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十四条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十五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三十二章 现金流量表”

二、现金流量表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

现金流量表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编制,划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将权责发生制下的盈利信息调整为收付实现制下的现金流量信息……

(二)现金流量的分类及列示

1.现金流量的分类。

……根据企业业务活动的性质和现金流量的来源,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企业一定期间产生的现金流量分为三类: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现金流量的列示。

通常情况下,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从而全面揭示企业现金流量的方向、规模和结构。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1)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例如,证券公司代收的客户证券买卖交割费、印花税等,旅游公司代游客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门票费、票务费、签证费等费用。

(2)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主要指期限较短、流动性强的项目。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主要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入和拆出资金等净额;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主要包括分入再保险合同的现金净额、分出再保险合同的现金净额;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主要包括自营证券和代理业务收到或支付的现金净额等。

上述这些项目由于周转快,在企业停留的时间短,企业加以利用的余地比较小,净额更能说明其对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的影响;反之,如果以总额反映,反而会放大现金流量,对评价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产生误导。

三、现金流量表编制

(一)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现金流量表格式区分一般企业、金融企业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现金流量表格式……

(二)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金融企业应当遵循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编制现金流量表。在现金流量表的列报格式方面,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执行第二十六章原保险合同、第二十七章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章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2〕37号)中的有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披露:

(一)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其中,对于本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的,还应分别总额披露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支付的部分,以及取得或处置收到的子公司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

(二)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中有关的现金性质、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三)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四)本期及上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情况。

披露公司持有的使用范围受限但仍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列示的金额及理由。分类披露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货币资金的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及理由。

(五)分类列示筹资活动产生的各项负债从期初余额到期末余额所发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因现金和非现金变动产生的负债的变动。

(六)按照规定以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应披露相关事实情况、采用净额列报的依据及财务影响。

(七)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活动及财务影响。

证监会《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

(1)业绩承诺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年报分析发现,对于因收购的标的公司未达业绩承诺而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错误地分类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未正确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定期存款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如果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用于质押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义时,其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均会产生现金流量。企业应结合其所属行业特点对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分类,对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如果定期存款质押目的是为了获取短期借款,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年报分析发现,个别非金融上市公司将银行存款质押作为短期借款的保证金,错误地将质押和解除质押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报。

(3)未充分披露现金流量列报变更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是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二是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三是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年报分析发现,个别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在以前年度按总额列报,本期改为净额列报,但未披露该变更的事实和理由,未披露理财产品投资是否满足净额列报要求的相关分析判断。

《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

(1)与政府补助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根据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相关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列报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其他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现金流量表编制和列报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对于收到的票据贴现款、票据到期解付款、票据相关保证金的收付款均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根据其实际业务性质将已终止确认的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因采购性质而产生票据结算及相关保证金的收付款分类为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二是对于因收购的标的公司未达业绩承诺而收到的业绩补偿款,错误地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正确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现金流量表相关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此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持有目的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1)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划分不正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划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包含在其他货币资金中的3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属于受限资金,在到期之前通常不能随时支取,也不满足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的条件,因此不应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二是上市公司持有定期存款的目的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划分不匹配,例如上市公司对定期存款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而非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通常表明其持有目的并非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是以获取利息收入为主要目的,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定期存款划分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现金流量表编制和列报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回购公司股票用于员工激励计划支付的现金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二是将回购已授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支付的现金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三是将支付融资租赁款的现金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四是对于贴现时已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将贴现取得的现金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五是将采购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相关的应付票据的结算及保证金的收付,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根据其性质分类为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六是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七是将发行股份向母公司购买业务相关的过渡期现金补偿支出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八是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全部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根据其性质恰当区分处理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九是将收到的搬迁补偿及土地收储补偿款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等。

《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子公司的非受限货币资金包括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中;二是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三是将与定期存单存入或到期相关的资金收付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四是未综合考虑与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因素,简单将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全部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五是在合并报表中将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支付的现金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未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将为取得1年期银行贷款质押的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等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

2.现金流量表列报分类不准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年报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对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的情况较为常见:个别公司将非同一控制下并购子公司支付的对价或收到标的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列报;个别公司将收到之前预付购买设备款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而非投资活动现金流。此外,个别公司将收到的新三板挂牌补助和支付的新三板挂牌费用,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由于新三板挂牌并不涉及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的变化,也未购建形成长期资产,企业应将此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示。

3.现金流量表总额/净额列报不正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除客户代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外,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列报。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发生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往来款、保证金、理财产品等不符合净额列报的现金流量按收支净额予以列示。

《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现金流量表补充信息的充分性有待改进:实务中,使用票据结算是一种被普遍接受和采用的结算方式。较多公司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从其客户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再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将取得的票据背书给供应商。由于该交易不涉及现金,故无法体现在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或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中。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列报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金额远低于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金额,同时,增加的资产金额远大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或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为了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更全面地了解现金流量的整体情况,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在现金流量表附注的不涉及现金收支交易部分,披露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金额。但是,绝大部分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司并未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对此予以说明。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

企业持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的,可以增设“数字货币——人民币”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其列报在“货币资金”项目,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等规定判断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进行相应列报。

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现金流量表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

对于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企业应当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资金集中管理的具体情况,对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进行判断和列报,如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当分析判断相关现金流出的性质为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并在现金流量表内列报;如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则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时不涉及现金流量列报问题。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1-25 现金流量的分类

企业应当以实际收付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编制现金流量表,并且将现金流量划分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是指购建长期资产以及现金等价物之外的投资与处置;筹资活动是指导致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之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属于经营活动。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判断相关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分类。不同形式现金之间的转换以及现金与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均不产生现金流量。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于某些交易和事项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分类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而取得的现金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该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相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相关现金流入则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后续票据到期偿付等导致应收票据和借款终止确认时,因不涉及现金收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得虚拟现金流量。公司发生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购买原材料等业务时,比照该原则处理。

二、定期存单的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

企业首先应当结合定期存单是否存在限制、是否能够随时支取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如果定期存单本身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质押或解除质押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如果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用于质押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以及质押解除后重新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均会产生现金流量。

在后者情况下,对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分类时,应当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进行判断。如果企业属于金融行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可能属于经营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如果企业为一般非金融企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属于筹资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二、现金流量的分类披露示例

(一)简要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现金流量表准则及相关规定规范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其既适用于一般企业、也适用于金融企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区分企业现金流量的分类。

实务中,对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票据相关保证金的收付、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标的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收到或缴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项、代扣代缴的个税手续费返还等现金流量的列报经常发生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代扣代缴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到或缴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项、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相关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分类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收到标的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与定期存单存入或到期相关的资金收付,应当分类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合并报表中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支付的现金、回购公司股票用于员工激励计划支付的现金、回购已授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支付的现金、偿还租赁负债本息支付的现金、支付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分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对于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而取得的现金,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该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相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相关现金流入则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关于定期存单的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如判断定期存单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一般非金融企业应当分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而金融企业可能分类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三十二章 现金流量表”明确保证金存款如果不能随时用于支付,不属于现金;明确工会经费、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属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不含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相关部分)。

(二)年报披露示例

示例1 上海建工(600170.SH)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收到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支付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

2023 年度,本集团支付的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为 1,891,389,877.48元,除计入筹资活动的偿付租赁负债支付的金额以外,其余现金流出均计入经营活动。

示例2  福耀玻璃(600660.SH)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收到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支付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2023年度,本集团支付的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为361,716,636元(2022年度:208,509,239元),除计入筹资活动的偿付租赁负债支付的金额以外,其余现金流出均计入经营活动。

三、以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披露示例

(一)简要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是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二是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三是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上市公司按照规定以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应披露相关事实情况、采用净额列报的依据及财务影响。

(二)年报披露示例

以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年报披露示例汇总

示例3  东方财富(300059.SZ)

示例4 中信金属(601061.SH)

示例5  潍柴动力(000338.SZ)

单位:元

四、使用范围受限但仍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列示的披露示例

(一)简要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不同企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可能不同。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特点等具体情况,确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发生变更,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流量表项目中披露公司持有的使用范围受限但仍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列示的金额及理由,分类披露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货币资金的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及理由。

(二)年报披露示例

使用范围受限但仍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列示的年报披露示例汇总

示例6  中兴通讯(000063.SZ)

使用范围受限制但仍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列示的情况

示例7 宁波港(601018.SH)

使用范围受限但仍作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列示的情况

五、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货币资金的披露示例

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货币资金年报披露示例汇总

示例8 东方财富(300059.SZ)

单位:元

示例9 中国重汽(000951.SZ)

单位:元

示例10  华润三九(000999.SZ)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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