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龚明亚因违规被出具警示函
财中社
财中社12月31日电根据深圳证监局在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决定,龚明亚因在兴业证券(601377)深圳东海国际证券营业部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推荐股票、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以及向投资者证券买卖承诺保本和承担损失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龚明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龚明亚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文章来源:财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