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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监管的 四种有效途径

媒体滚动 2024.12.30 09:03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李文华

近年来,在房地产、交通运输、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美发、餐饮等常见的预付式消费领域频繁出现消费者的预付费没有花完,而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情况,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虽然出现了一些乱象,但是如果治理得当,预付式消费是可以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双赢的,即:消费者以较为优惠的价格享受商品和服务,而经营者获得较为稳定的长期客源。笔者认为,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书面化、就预付式消费进行信用机制约束、实施预付资金监管和逐步推广预付资金信托,是实现对预付式消费有效监管的四种主要有效途径。

首先,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书面化,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效防范预付式消费风险的第一步。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范本,并在前述房地产、教育培训等预付式消费较为常见的行业进行推广,使消费者在最开始准备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就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从而发挥广大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广泛监督作用。由于预付式消费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这一步做得好的话,可以起到第一道防洪堤的作用。

其次,预付式消费关系的存续以信用为基础。因此,可以通过信用机制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进一步减少预付式消费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如一些地方已经通过立法,规定一定情形下的经营者不得发行预付卡或办理续卡,包括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且信用尚未修复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等。这种规定是很好地利用了信用惩戒机制对计划利用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的引导,值得推广。

再次,通过对预付式消费中的预付资金进行监管,是防范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滥用预付资金甚至“卷款跑路”的必要手段。在这方面,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做得比较成功,如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第三方建立统一的资金监管平台,归集经营者预收资金、兑付等信息,加强对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这些经验值得借鉴。

最后,逐步推广预付资金信托是解决预付费风险防范问题的长远之道。因为信托制度基于信任,也反过来构建信任。因此,如果在预付费领域内有信托机制的介入,对消费者是一个福音。将信托工具引入预付费领域,可以进一步完善预付类资金监管,推广信托账户的设立。因此,预付资金信托是广大信托公司对信托本源业务的积极探索,也是信托公司乐于开展的新型业务。可喜的是,国内已经存在不少预付资金信托的实践,但是却因为经营者不愿意接受而较难推广。

应认识到,虽然短期来看,设立预付资金信托账户限制了经营者对预付资金的使用,并因此导致经营者对在其预付式消费行为中引入预付资金信托积极性不高,但是从长期来看,预付资金信托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先引导经营者设立预付资金信托,并通过市场竞争使这类经营者获得竞争优势,从而吸引更多的经营者积极设立预付资金信托。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相关监管部门也可以在涉及众多消费者的、预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业和领域强制设立预付资金信托,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因此,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乱象,亟须结合上述多种办法,实现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利用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行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重要组成部分的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法律规定,实现对预付式消费的有效监管,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经营者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与检察院、消费者协会等可以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机构,以及法院、媒体、社会公众的协同发力和有机联动,可以更好地维护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权益。

(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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