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合伙人被罚,首次发出额外持续专业进修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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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及合伙人被罚深度解读
一、事件核心要点回顾
处罚主体: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两名合伙人卢毅恒、林鸿恩成为受罚对象。这一组合涵盖了会计师事务所层面以及直接负责具体审计项目执行的关键人物,反映出监管对于审计责任链条上各个环节的严格把控。
处罚内容:
经济层面,处以总计港币145.6 万元罚款,其中事务所被罚 84 万元,两名合伙人分别被罚 19.6 万元和 42 万元,高额罚款彰显监管对违规行为惩处的力度,直接冲击涉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职业发展层面,除公开谴责外,还要求两名合伙人在 12 个月内完成额外 30 个针对特定范畴的可验证持续专业进修小时并提交证明,这对其后续职业资质维护与提升设置了硬性条件,旨在督促他们提升专业素养、弥补知识短板。
违规行为:在 2011 年至 2016 年连续六年对香港上市公司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审计期间,存在多方面严重违反审计准则行为。如未执行适当审计程序获取充分证据、面对管理层意见与审计证据不符时未运用专业怀疑审慎评估质疑、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未审慎评价关键业务会计处理,以及在特定年份未审慎评估法律意见书相关性与充分性等。
二、行业影响深远
对审计行业公信力冲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的 “看门人”,其审计工作的公正性、严谨性是公众信任财务报表的基石。此次立信德豪等受罚,暴露出审计环节漏洞,让投资者对审计质量产生质疑,不仅涉事事务所声誉受损,整个香港审计行业形象蒙尘,引发市场对其他事务所审计工作可信度的重新审视。
引发行业自查自纠:这一事件如同行业内的 “重磅炸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势必引以为戒,全面复盘内部审计流程管控、人员培训与职业道德建设。预计后续行业内将掀起一股自查风,强化对审计准则执行细节的监督,提升审计人员风险敏感度与专业判断能力,防止类似违规行径重演。
三、监管信号强烈
严格执法姿态尽显: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此次行动表明其维护审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的决心坚定不移。从详细调查取证到精准量刑,不放过任何一个违规细节,对违规者形成强大威慑力,让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者明白审计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懈怠。
鼓励和解与自我改进导向:一方面,会财局依《合作指导说明》酌情减轻罚款 30%,肯定受规管者主动商讨和解、承认错误态度,展现监管柔性一面;另一方面,通过要求额外持续专业进修,引导从业者自我提升,双管齐下推动行业形成正向自我纠错机制,在惩戒同时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四、对上市公司警示
财务信息披露需更审慎:中国水务集团作为被审计对象,此次事件将其置于舆论风口浪尖。虽处罚对象是审计方,但根源在于公司供水安排等核心业务会计处理存争议点,促使上市公司反思自身财务核算准确性、透明度,未来在财务信息披露环节需投入更多精力确保合规真实,避免误导投资者。
重视与审计方沟通协作: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应建立良性互动,上市公司要积极配合审计提供详实资料,审计方则要秉持专业精神深度核查,双方共同为财务报表质量负责,防止因沟通不畅、协作不力滋生审计风险,影响公司资本市场表现。
五、展望未来
此次事件为香港审计监管与行业发展敲响警钟,后续会财局有望持续强化监管力度、完善监管细则;会计师事务所将加速内部整顿重塑品牌信任;上市公司财务规范意识觉醒优化信息披露生态,多方协同发力促使香港资本市场财务审计领域迈向更高质量、更严规范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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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会财局谴责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他两位人士审计工作严重违规,处以罚款合共港币145.6 万元,并就纪律处分个案首次发出额外持续专业进修指示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就下列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及其执业董事于截至 2011年3月31日年度至2016年3月31日年度的连续六年期间,就香港上市公司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该集团)的审计(分别为 2011 年度至2016 年度审计)多次违反审计准则,对其作出处分:
(i) 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编号M0200)(立信德豪);
(ii) 卢毅恒(卢先生),即 2011年度和2012年度审计的项目合伙人;及
(iii) 林鸿恩(林先生),即 2013年度至2016年度审计的项目合伙人。
会财局 (a) 公开谴责立信德豪、卢先生及林先生(统称受规管者),(b) 处以罚款合共港币 145.6 万元,包括对立信德豪处以罚款港币 84 万元、对卢先生处以罚款港币 19.6 万元及对林先生处以罚款港币 42 万元,及 (c) 指示卢先生及林先生完成额外持续专业进修小时(具体来说,卢先生及林先生须于向其发出《决定通知书》日期起计的 12 个月内,完成针对特定范畴的额外30个可验证的持续专业进修小时,并向会财局提交相关证明。)。
上述受规管者悉数承认其违规行为,并主动与会财局商讨及达成早期和解。他们全面接受上述纪律处分及额外持续专业进修指示。基于受规管者的合作态度,会财局根据《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合作的指导说明》(《合作指导说明》)酌情减轻罚款 30%(即会财局可就早期和解作出的最大宽减上限)。
本案涉及该集团多个供水安排的会计处理,而该等供水安排属该集团的核心营运业务。会财局发现,在2011年度至2016年度审计期间,受规管者在评价有关供水安排的会计处理时,没有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及作出适当的专业判断。尽管管理层的意见与其他审计证据有明显不相符之处,受规管者仍没有运用专业怀疑态度审慎评估及质疑管理层的判断。同时,在形成无保留意见时,受规管者没有审慎评价部分供水安排的会计处理。另外,在2015年度和2016年度审计期间,立信德豪及林先生亦没有审慎评估多份已取得的法律意见书是否相关或充分。因此,受规管者在相关审计年度期间多次严重违反审计准则,干犯会计师失当行为。
纪律处分部主管梁惠珊女士表示:「会财局再三强调,核数师在执行审计时必须抱持专业怀疑态度,包括对管理层的评估持有批判心态及审慎评估相关的审计证据。未能识别有关会计处理的重大错报会严重影响财务报表的可靠度,削弱公众对审计质素及财务汇报的信心。」
在决定适当的纪律处分时,会财局考虑了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失当行为的性质、严重性、持续时间、次数及影响。其中,本案涉及多项严重审计缺失,受规管者亦承认其违规行为使所有有关财务报表均存在重大错报;
•立信德豪过往的纪律处分及不合规记录显示其一再未能遵守审计及专业准则;及
•基于受规管者在本案中的合作行为,本局根据《合作指导说明》酌情减轻罚款30%。
行政总裁赖翠碧女士表示:「本案为会财局首宗有关上市实体核数师审计缺失的和解个案,亦是首次就纪律处分个案发出额外持续专业进修指示。正如《合作指导说明》所述,会财局重视合作行为,以协助本局达成规管目标、加快案件处理,并推动受规管者奉行自我改进的文化。本局鼓励受规管者主动提出具体补救行动,以减低日后重犯失当行为的风险。」
有关会财局所作的决定详情,请参阅纪律处分行动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