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洛阳发布8起典型案例!
政府网站
转自:洛阳发布
今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获悉,该中心发布11月受理的8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量贩有限公司卓飞分公司低标高售纠纷
11月20日,消费者姚女士反映当日在洛阳某量贩有限公司卓飞分公司购买了一包卫生巾,当时商家标价9.9元,实际结账时收取其16.9元,其认为不合理,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经核实,姚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商家已与姚女士协商解决,执法人员对商家行为已另行处理。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销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制定价格,但必须遵守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但该经营者存在明显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洛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质量纠纷
11月25日,消费者刘女士反映2024年9月1日在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杜预街交叉口南开元众山汽车城的洛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费10万余元购买一辆品牌家用汽车,在10月10日和10月11日行驶过程中车辆均出现动力失速问题,店方称经厂家检测是线路问题,其不认可,要求店方更换新的车辆,多次与4S店协商无果,便拨打12315热线反映。接到投诉后,市局直属分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与刘女士及店方取得联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店方表示依照相关规定承诺给其更换全新同款车辆。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等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所购车辆出现上述类严重性能故障,符合退换条件,经营者应当承担退换货责任。
案例三:洛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合同纠纷
11月2日,消费者曹先生反映2024年9月25日在涧西区建设路152号院内洛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付5000元意向金购买品牌家用汽车,店方承诺如不需要车辆可随时退款,后曹先生因故与4S店协商退款,店方不履行承诺一直拒绝退还意向金,曹先生无奈拨打12315热线反映。接到投诉后,市局直属分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与曹先生取得联系,经组织与店方调解,4S店已将曹先生缴纳的意向金退回。
市场监管小贴士: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向经营者缴付意向金拟购买家用汽车,且双方明确约定可随时退回意向金款项,消费者提出退款,经营者应该履行双方约定。
案例四:老城区某百货超市食品质量纠纷
11月10日,消费者赵女士反映其11月9日在老城区某超市购买一款面包,准备食用时,发现面包的生产日期11月5号,保质期三天,面包已过期,赵女士认为存在食品质量问题,遂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反映后,老城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检查进行调查处理,商家已积极与赵女士协商解决问题,执法人员对商家行为另行处理。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商家涉嫌销售已过期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四个最严”监管要求,商家须切实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商家理应第一时间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某乳业洛阳有限公司食品质量纠纷
11月7日,消费者李先生反映其购买某乳业洛阳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酸奶,饮用时发现酸奶内存在异物,其认为该商家存在食品质量问题,遂拨打12315热线反映。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已积极与李先生解决问题,对商家行为另案处理。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商家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出现异物,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四个最严”监管要求,商家须切实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本案中商家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存在问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六:涧西区某洗衣店充值卡纠纷
11月18日,消费者方先生反映其于9月份在涧西区郑州路的某洗衣店办理了一张洗衣卡,商家承诺持卡到店消费可享受洗衣八折优惠,后其到店洗衣服,商家却提出让其另外充值300元,才能用卡享受八折优惠,其认为不合理,与商家协商无果后,遂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已积极与方先生解决问题。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及《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以及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以预付款方式办理预付卡消费,经营者应该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七: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网购鞋柜退货纠纷
11月19日,消费者李先生反映其于11月12日通过拼多多购买了伊滨区庞村镇大谷路的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鞋柜,收货后发现鞋柜存在质量问题,便向商家反映,商家称可申请退货退款,但需自己承担运费,其认为鞋柜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应承担运费,与商家协商无果后,便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伊滨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已积极与李先生解决问题,承担运费并全额退款。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网购的书柜不符合质量要求,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退货义务,并承担退货运费。
案例八:西工区某电子产品商行电子产品售后纠纷
11月23日,消费者康先生反映其1月6日在西工区涧东路的洛阳市西工区某电子产品商行购买品牌笔记本电脑,店方给其承诺质保期一年,现出现质量问题,店方不予处理,其觉得不合理,遂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调解,店方已经为其检测维修,目前电脑已经可以正常使用。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以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所购笔记本电脑三包期内出现性能故障,符合包修的条件,店方应当承担修理责任,给予免费检测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