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筑牢反洗钱防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洗钱,这一看似遥远实则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犯罪行为,正通过种种复杂多变的手段,试图掩盖其罪恶的本质。今天,让我们一同走进几个真实案例,揭开洗钱犯罪的面纱,共同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金融秩序。
案例1:方某某洗钱案
通过股票交易方式,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一、基本案情
方某某,男,北京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一)上游犯罪
2013至2017年间,白某某以某集团及关联公司名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先后吸收资金共计95亿余元。其中大量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员工工资及提成等支出,同时白某某还存在转移、隐匿资产等行为,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
(二)洗钱罪
2015至2016年间,白某某以其控制的两家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使用部分非法集资款认购某科技公司定向增发股份,2017年,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白某某因非法集资犯罪案发,遂指使并全权委托方某某将上述股份对应的股票转换为现金。方某某开立证券账户并开通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与他人约定转让股票,在场内通过循环交易低卖高买等方式,将上述股票交易至他人证券账户。同时,方某某使用其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在场外接受他人实际给付的股票转让款,最终实现将上述股票转换为现金的目的。
二、判决结果
2019年,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白某某提出上诉,上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方某某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上游犯罪为集资诈骗犯罪的洗钱犯罪案件。司法机关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要求,在办理上游非法集资犯罪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单位开展资金穿透分析,发现方某某通过股票交易转移、转换的有价证券系非法集资犯罪所得,推动对方某某以洗钱罪刑事立案。同时,调取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并依托司法机关与证监局的合作机制,引入证券领域专业人员参与办案,就涉案股票的交易手段、资金去向、主观明知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持,成功办理利用证券交易掩饰、隐瞒非法集资犯罪所得的新型洗钱犯罪。
案例2:胡某受贿、洗钱案
通过控制他人账户方式,自行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一、基本案情
胡某,男,某事业单位大型项目负责人。
(一)上游犯罪
胡某于2011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甲公司承揽项目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行政总监孙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71万余元。2018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承揽项目提供便利,多次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3万元。2019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公司推广宣传提供帮助,多次收取乙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66万元。
2011至2021年间,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公司、个人谋取利益,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70万余元。
(二)洗钱罪
2021年,胡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丙公司账户收取贿赂款人民币11.94万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其中5.5万元转移到胡某实际控制的其岳母代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二、判决结果
2022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洗钱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上游犯罪为受贿犯罪的自洗钱犯罪案件。胡某在受贿犯罪完成后,通过其控制的公司、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划转,转移、混同资金,意图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司法机关办理该起职务犯罪案件时,重点锁定涉案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使用人,通过资金来源和去向认定“掩饰、隐瞒”的主观意图,加大对下游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实现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犯罪的良好效果。
案例3:赵某集资诈骗、洗钱案
通过“空壳公司”转账方式,自行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
一、基本案情
赵某,男,某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
(一)上游犯罪
2020至2021年间,赵某以某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谎称已取得某村土地使用权,以在该村投资建设产业园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予高额返利,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赵某自2016年就向某村委会提出在该村投资建设产业园的意向,但多年来仅停留于参观考察阶段,未开展审批、立项等实质工作,也未进行投资建设。
(二)洗钱罪
赵某实际控制某服务有限公司、某咨询有限公司等6家“空壳公司”,将部分集资款由收款账户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实际用于支付返利、佣金、房租、个人消费等。
二、判决结果
2023年,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上游犯罪为集资诈骗犯罪的自洗钱犯罪案件。行为人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作为“中转站”转移资金,看似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用于支付返利、佣金、工资、房租等公司支出以及个人消费,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依法构成洗钱犯罪。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深入协作,充分利用大数据资金分析技术,分析梳理资金流向,并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研判,发现赵某利用“空壳公司”账户层层转移资金,实际将集资款非法据为己有,准确认定洗钱犯罪事实并补充起诉,对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全链条治理。
“空壳公司”,指的是已完成法律注册程序,但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或业务极少的企业实体;其特征在于,虽具备公司名称与资质,却缺乏实际经营行为。空壳公司看似合法注册,但因监管难度较高,实则可能隐藏着逃税、洗钱等违法行为。在进行商业合作或投资时,请务必仔细核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避免陷入不法分子的陷阱。
随着上述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不难发现,洗钱犯罪的手法虽狡猾多变,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是通过股票交易、控制他人账户,还是利用“空壳公司”转账,任何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应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共同参与到反洗钱的行动中来,携手合作,筑牢反洗钱防线,守护每一份合法财产的安全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