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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工“结钱”,三亚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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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三亚发布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及劳务单位:

2025年元旦、春节将近,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我市所有建设工程均应实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劳务公司)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并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即设计现场代表)。二、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额度原则上为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10%,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为合同价款扣除设计等前期费用后的10%。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合同要求,在项目开工前(停工项目在复工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建设资金如全部或部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证明文件为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凭证)。

三、全面实施过程结算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并合同价款1000万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应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且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分包价款结算办法。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应当依托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分包合同信息归集,并如实提供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约定信息。

四、工资清偿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各企业应对在建项目和完工未结算项目就是否存在农民工欠薪问题开展全面摸排,特别是总承包企业要对分包单位、劳务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细致摸排,重点关注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到位,是否存在欠薪纠纷和隐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解决。对于不按要求开展排查,不及时解决欠薪问题,造成农民工投诉、上访的项目,我局将严肃查处。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欠薪行为发生的,我局将在第一时间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局进行处罚,并对涉事施工企业依法扣诚信分;对涉事劳务公司公开通报批评,并禁止在我市承揽业务。

特此通知。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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