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无力支付审计费而未按时披露年报,合计被罚1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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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
经查明,特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30日,特辰科技发布《股票因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强制停牌公告》,称因公司无法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2023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被强制停牌。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沈海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汉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一、事件背景
这是一起关于新三板公司特辰科技因未按时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而受到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的事件。新三板市场对于信息披露有着严格的要求,以保障投资者能够获取公司的准确财务和运营信息,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二、事件主体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其住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2017 号华乐大厦 6 楼。
沈海晏
特辰科技的董事长,在公司的管理和决策中扮演关键角色。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一受到处罚。
王汉军
特辰科技时任总经理,住址在山东省郓城县。尽管其声称是挂名总经理且已辞职,但仍被认定为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受到处罚。
三、违法事实
未按时披露年报导致停牌
2024 年 4 月 30 日,特辰科技发布公告称无法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 2023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被强制停牌。
直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仍未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证据情况
监管局的认定是基于充分的证据,包括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特辰科技未按时披露年报的违法事实。
四、当事人申辩及监管局回应
当事人申辩理由
特辰科技表示资金十分紧张,已尽力筹集资金,但仍无力支付年度报告审计费用,所以未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请求减免处罚。
王汉军提出自己是应沈海晏邀请担任挂名总经理,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并且已于 2024 年 6 月辞职,认为不应对其予以处罚。
监管局回应
对于特辰科技的申辩,监管局认为公司资金紧张不属于法定减免处罚的事由,不过在量罚时已经考虑了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客观因素。
对于王汉军的申辩,监管局认为王汉军作为时任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的义务。他未勤勉尽责有效组织公司开展 2023 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应当认定为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4 年 6 月辞职无法免除其组织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责任,且监管局已考虑该情节从轻处罚,其申请不予处罚无事实依据。
五、处罚决定
对公司的处罚
对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责令改正要求公司采取措施纠正未按时披露年报的行为,警告是对公司的一种警示,罚款则是一种经济上的惩罚,目的是促使公司重视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对个人的处罚
对沈海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王汉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他们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警告和罚款是对他们个人的惩戒,促使他们在未来的公司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中更加谨慎和勤勉。
六、罚款缴纳及救济途径
罚款缴纳方式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并且要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
救济途径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事件影响和启示
对新三板公司的警示
此案例警示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是一项严肃且必须履行的义务。即使面临资金困难等客观因素,也不能成为不按时披露年报的理由。公司应当提前规划好财务预算,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审计和年报披露等工作。
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教训
对于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等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责任。挂名等情况并不能免除责任,必须勤勉尽责地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
对市场监管的体现
这一处罚决定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严格性。通过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市场主体更加规范地运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
当事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辰科技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7号华乐大厦6楼。
沈海晏,男,1964年11月出生,特辰科技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王汉军,男,1969年12月出生,特辰科技时任总经理,住址:山东省郓城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特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特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30日,特辰科技发布《股票因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强制停牌公告》,称因公司无法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2023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被强制停牌。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特辰科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董事长沈海晏、时任总经理王汉军。
当事人特辰科技、沈海晏及王汉军陈述申辩提出:特辰科技资金十分紧张,已尽力筹集资金,但仍无力支付年度报告审计费用,故未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请求减免处罚。王汉军还提出,其应沈海晏邀请担任挂名总经理,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且已于2024年6月辞职,不应对其予以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当事人所提公司资金紧张等不属于法定减免处罚的事由,我局量罚时已考虑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客观因素。第二,王汉军作为特辰科技时任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的义务,但其未勤勉尽责有效组织公司开展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依法应当认定为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4年6月辞职无法免除其组织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责任,且我局已考虑该情节从轻处罚,其申请不予处罚无事实依据。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沈海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王汉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