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两个细则修订:独立储能调峰补偿大幅下降,平均降价约0.28元/kWh,新增配建储能调峰补偿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2月18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印发《南方区域“两个细则”主要修订条款》的通知,两细则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主要变动为:
调整独立储能充电电量补偿标准,除广西外,其余各地的补偿额均大幅降低,平均下降0.28元/kWh
首次提出新能源配建储能调峰进行补偿,对风电、光伏场站配建储能满足等效全电量日平均循环次数大于1的充电电量按照2×R5(元/MWh)的标准进行调峰补偿(2×R5的具体数值为:广东,0.07655元/kWh;广西,0.0701元/kWh;贵州,0.05597元/kWh;海南,0.05858元/kWh;云南,0.07163元/kWh)
明确了电化学储能电站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的时间,当容量达到5MW/1小时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调整了部分辅助服务补偿标准,除了启停调峰补偿标准未降低外,AGC服务调节容量补偿、深度调峰补偿、一次调频超额积分电量补偿均降低了
其中《南方区域新型储能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调整了新型储能充电电量补偿及适用范围。
独立储能充电电量补偿调整
除广西外,均出现下降,平均降低0.28元/kWh
独立储能调度调峰,针对充电电量补偿,此次修订条款进行了较大的调整。首先调整了补偿的系数,从8×R5调整为12×R5。其次调整了R5的数值。
两者结合下,南网区域的独立储能调峰的充电补偿,除广西外,广东、贵州、海南、云南,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其中贵州幅度接近50%,四省平均下降0.28元/kWh。具体如下:
原文:结合系统调峰需要,下达调度计划或按照市场出清结果要求独立储能电站进入充电状态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8×R5(元/MWh)。
修订后:独立储能电站应积极参与系统调峰,并公平获得调峰补偿。当省(区)内10%煤电机组根据系统调峰需要获得深度调峰补偿时,对相应时段进入充电状态的独立储能电站充电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12×R5(元/MWh)。已参与调峰市场的,不再执行本条款。
以上条款,8×R5调整为12×R5,看似提高了补偿标准,但R5的变动却带了更大的影响。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的R5分别为由0.099、0.0495、0.0828、0.081、0.0744元/kWh变为了当地平价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12。
以上条款下,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独立储能充电电量补偿的实际变化情况如下:
注:各地平价新能源上网电价分别为,广东0.453元/kWh,广西0.4207元/kWh,云南0.3358元/kWh,贵州0.3515元/kWh,海南0.4298元/kWh。
除广西外,其余各地的补偿额均大幅降低,云南省降幅最少,但也达到了27.79%,而贵州省的降幅接近50%。广东、贵州、海南、云南四省的调峰充电补偿平均下降0.28元/kWh。
明确电化学储能电站纳入两个细则管理的时间
适用范围上的,明确了电化学储能电站纳入两个细则管理的时间。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电化学储能自容量达到5MW/1小时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原文: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为5MW/1小时及以上的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其他新型储能(飞轮、压缩空气等)电站可参照执行。
修订后: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电化学储能自容量达到5MW/1小时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其他新型储能(飞轮、压缩空气等)电站可参照执行。
新增新能源配建储能调峰补偿
《南方区域风电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南方区域光伏发电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首次提出新能源配建储能充电进行补偿。
风电场、光伏电站在场内配建储能的,对配建储能满足等效全电量日平均循环次数大于1的充电电量按照2×R5(元/MWh)的标准进行调峰补偿。根据前文表格中的R5的相关规定,各地新能源配储的调峰补偿具体数值为:广东,0.07655元/kWh;广西,0.0701元/kWh;贵州,0.05597元/kWh;海南,0.05858元/kWh;云南,0.07163元/kWh。
此外,风电场在场内配套建设储能的,应在储能并网后6个月内按调度机构要求完成储能相关试验,需与风电场联合开展试验的应在风电场并网后6个月完成联合试验,并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具备资质的试验单位出具的能力检测证明资料。试验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调整部分辅助服务补偿标准
AGC容量补偿、深度调峰补偿等被调低
《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 ,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各省新建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行办法规定分摊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
调整了部分补偿标准,除了启停调峰补偿标准未降低外,AGC服务调节容量补偿、深度调峰补偿、一次调频超额积分电量补偿均被调低:
一次调频超额积分电量补偿标准R1:
原文: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15万元/MWh。
修订后:广东、广西、贵州、海南5万元/MWh,云南3万元/MWh。
AGC服务调节容量补偿标准R2:
原文: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分别为12、5、5、10、10元/MWh。
修订后: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3.56元/MWh。
深度调峰补偿标准R5:
原文: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分别为99、49.5、82.8、81、74.4元/MWh(即R5:广东,0.099元/kWh;广西,0.0495元/kWh;贵州,0.0828元/kWh;海南,0.081元/kWh;云南0.0744元/kWh)。
修订后: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分别为当地平价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12。即:广东,0.03775元/kWh;广西,0.03506元/kWh;贵州,0.02798元/kWh;海南,0.02929元/kWh;云南,0.03582元/kWh。
启停调峰补偿标准R4:
原文: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分别为2.5、2.5、2.5、2.5、2.5万元/万千瓦。
修订后:广东、广西、贵州、海南、云南分别为2.5、2.5、2.5、3.5、2.5万元/万千瓦
另外,《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了考核标准及费用计算,明确了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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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转自:储能与电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