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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储能作为卖方参与华东跨省调峰市场

市场资讯 2024.12.16 20:44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华东能监局发布关于扩展华东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至日内实施的通知。华东能监局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后,决定基于原华东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平台,将日前跨省调峰辅助服务交易扩展至日内实施。并对现行政策进行了修订,发布《华东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2024 修订版)》

此次调整后,华东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包括日前电力调峰交易和日内电力调峰交易。

新型储能可以作为卖方,参与华东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买方:调峰资源不足的省(市)电网企业。

卖方: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且所处电网调峰资源富足的发电机组或者新型储能,包括:最低技术出力低于额定容量50%的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电价市场化的抽水蓄能机组、新型储能。随着市场逐步成熟,适时扩大至其它发电机组。

输电方:相关电网企业。

新型储能参与市场时,分段申报卖出调峰“电力-电价”曲线。申报电价的最小单位为1元/兆瓦时,申报电力的最小单位为10兆瓦,不足10兆瓦部分按单段申报,分段报价时须按照价格递减方式逐段申报。

华东调峰市场采用统一边际电价出清机制,分时段出清。出清电价为最后中标的发电企业、新型储能申报电价,如报价相同,中标结果按申报电力比例分配。

市场结算方面,华东调峰市场执行日清月结,优先结算。跨省输电费由卖方发电企业、新型储能承担,按相关规定执行。

购买调峰辅助服务省(市)费用结算=出清外送电量×出清电价,由卖出调峰辅助服务省(市)电网企业通过华东分部向购买调峰辅助服务省(市)电网企业支付。

卖出调峰辅助服务发电机组费用结算=出清机组中标电量×出清电价,由卖出调峰辅助服务发电企业、新型储能向所在省(市)电网企业支付,并相应减少机组持有的合同电量,即卖出调峰辅助服务机组新的合同电量为发电机组原有合同电量减去本次合同电量。

购买调峰辅助服务费用由买方电网企业向相关发电企业、新型储能收取,可以通过纳入当地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两个细则”、所在省(市)现货市场有关规则分摊,也可按相应能源监管机构制定的分摊原(细)则分摊,或者按照发电机组、新型储能电站调峰情况分摊。

购买调峰辅助服务费用纳入当地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两个细则”等方式进行分摊的,购买调峰辅助服务费用=本省出清外送电量×(当月本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华东调峰市场出清电价)

购买调峰辅助服务费用按照发电机组、新型储能电站调峰情况进行分摊的,分摊规则如下:

发电企业、新型储能分摊费用=发电企业、新型储能的分摊电量×(发电企业、新型储能在该省(市)的上网电价或落地电价-华东调峰市场出清电价)

发电企业、新型储能的分摊电量=该省(市)在华东调峰市场中成交的外送电量×分摊比例

在计算发电企业、新型储能分摊费用时,发电企业

在该省(市)的上网电价或落地电价计算口径如下:

发电企业、新型储能在该省(市)的上网电价或落地电价为含税,含环保电价,不含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

发电企业、新型储能在该省(市)的上网电价或落地电价=省(市)购买调峰辅助服务时段发电企业、新型储能电度电费/上网电量或落地电量。省(市)购买调峰辅助服务时段内合同不能准确分出的,上网电价或落地电价=当月发电企业、新型储能电度电费/上网电量或落地电量。自备燃煤电厂当月无上网电费的,可采用年度厂网合同电价。

若发电企业在省(市)无批复上网电价,按省(市)燃煤发电基准价作为其在省(市)的上网电价计算分摊费用。

若发电企业在该省(市)的上网电价或落地电价小于等于华东调峰市场出清电价,则不需分摊费用。

改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规则原文如下:

(转自:储能与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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