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老东家的视频为自己的业务“引流”?离职员工被判侵权赔偿4.5万元
扬眼
转自:扬子晚报
装修公司离职员工“搬运”原东家的装修效果视频,为自己招徕生意,合法吗?江阴法院日前审理一起侵权案件,被告方就因为“搬运”行为不得不赔偿。
甲系拍摄房屋装修效果视频的摄影师,其拍摄的装修效果视频通过其个人微信视频号及其服务的某装修公司的微信视频号对外发布。某装修公司出具说明,其公司微信视频号发布的相关装修效果视频由甲独立拍摄完成,著作权归属于甲。
乙原系某装修公司员工,离职后乙未经许可从某装修公司微信视频号中下载26条装修效果视频,更换文字水印和背景音乐后,重新以“我们不发表效果图,我们只拍摄落地的效果”等作为视频标题,发布在自己的微信视频号和抖音号中,以此招徕生意。甲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乙停止侵害其著作权并赔偿损失。那么,乙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甲的著作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著作权侵权,通常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原告主张保护的对象构成作品且原告系著作权人;二是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作品且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三是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甲对案涉视频享有著作权,乙发布的视频与案涉视频相比仅在文字水印、背景音乐方面有所区别,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乙未经许可,对案涉视频的水印、背景音乐等内容进行修改,并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传播,侵害了甲对案涉视频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甲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00元。
法官提醒广大自媒体用户,一是要提高知产法律意识。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都应当坚持自主原创的原则,同时注意对创作过程留痕,保存设计底稿等原始载体,可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若发现著作权被侵犯,及时搜集侵权证据,依法通过自行协商、行政保护、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二是要增强侵权防范意识。加强对自媒体平台使用作品来源的审核,不使用网络上来源不明的图文视频等。如确实需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且在使用时正确指明作者和作品名称。若发现被起诉,应积极应诉,依法提供符合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情形的证据或者证明主观过错、侵权影响程度等法定赔偿金额酌定考量因素的证据。
通讯员 高雅静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