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劳务报酬个税,这样“入账”不得扣除
中国会计视野网
群友问,公司承担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的相关税费,怎么做账?
有人回复说,计入营业外支出。
这样做其实也可以,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不得做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为什么呢?
原因有两点。
1、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这个个税本身纳税人是提供劳务报酬的这一方,这属于其自己的支出,企业为其承担,相当于承担了和自己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故而不能算企业支出,无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无法取得扣除凭证,正因为是个人是纳税人,所以缴纳个税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也是个人的名字,不是企业的抬头,所以不是合法的完税凭证。
所以,这样直接入账是无法做税前扣除的。
那么我们换种方式做账,实际上就能做税前扣除了。
怎么做账呢?
公司为劳务报酬提供者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我们将其视同劳务报酬的一部分,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发票,不就能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然后凭发票税前扣除了么?
具体怎么操作呢?
就像这个读者说的,他们要满足提供者税后2000的所得收入,那么我们就要测算一下,要开具多少钱的发票?才能让其拿到税后2000的所得。
经过测算,只要开具2323.81的劳务费发票,就能满足服务提供者最终获取2000的税后报酬。
如下图:
开具2323.81的劳务费发票,企业支付的成本就是2323.81的劳务费发票。
扣除增值税、城建、个税后,还有2000元支付给个人。
分录如下:
当然,也有朋友说,这样反算开票,我还要多付出劳务费,如果直接承担,哪怕就是不税前扣除,我享受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总的成本也没有反算开票高,那么如果是这种情况,你其实也可以不反算,直接承担后纳税调增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