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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违规场外期权交易,头部券商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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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2月4日讯(记者 林坚)华泰证券最新连收两张罚单,一是总部,二是个人。据江苏证监局今天披露,对华泰证券出具警示函措施,对公司营业部从业人员傅静出具警示函。

华泰证券罚单涉及场外期权交易及投资者适当性问题,共两个违规事项:一是与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交易,且在开展过程中未能有效监测参与产品购买场外期权的占比情况;二是对于部分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存在员工向客户提供测试答案、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协助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交易等未规范展业等情形。

而其中“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违规事项又体现在个人罚单上。江苏证监局称,傅静在华泰证券南通姚港路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使用营业部演示机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情形。据中证协官网,华泰证券注册执业人员信息里确实有“傅静”的录入,登记类别为投顾,目前执业情况正常。

场外期权作为一项新兴业务,指的是在非集中性交易场所进行的非标准化期权合约,这些合约根据场外双方协商,按照各自需求自行制定的金融衍生品。不难发现,券商在场外期权业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才能确保场外期权业务合规经营、风险可控。

在国内的场外期权市场,主要的交易对手方包括专业机构投资者和企业客户,例如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等。鉴于个人投资者在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限制,他们无法直接参与此类交易。

具体来看,华泰证券违规情形违反了七条,数目居多,分别是《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三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其中: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股票股指类等其他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投资经验等。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交易对手交易行为持续监测分析,对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产品应当集中统一监测监控。发现交易对手涉嫌存在利用场外期权从事规避监管、初始保证金比例超出产品规模30%的,以及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合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傅静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合总部的罚单及个人,可以看到,券商必须确保业务流程合法合规且风险可控,尤其是应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他们在业务操作中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

年内场外期权罚单不少

对于场外期权的相关罚单今年以来也有不少。今年4月,北京证监局对中信建投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存在如下问题:开展场外期权及自营业务不审慎,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公司治理不规范,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同样在4月,监管对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潘光韬采取谈话措施的决定,发现海通证券存在与个别风险管理需求不足的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不符合《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潘光韬是公司时任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然还是在4月,监管发现银河证券存在开展场外期权及股票质押业务不审慎相关问题,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今年1月,海通证券因如下违规事项被责令改正:场外期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未建立健全覆盖场外期权业务各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未明确部门层级风险指标超限额的报告路径和处理办法。场外衍生品业务相关风险指标体系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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